索引号 | 01525526-8-/2023-0313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3-03-13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推进市林草局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打造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和廉洁型机关。
第三条 成立林业和草原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政务公开办),局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职责。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对林业和草原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局政务公开办负责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以及交办的事项的落实。
第五条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林业和草原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下列事项属于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由各处室、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有关林业和草原方面的部门(地方)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批复的林业草原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文件;
(四)林业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林业和草原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内设机构分工、管理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六)林业和草原重大建设、科研项目的申请程序、审批和实施情况;
(七)林业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需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八)有关生态建设保护、产业发展、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九)森林草原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危害、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等信息;
(十)局系统预决算和“三公”经费情况;
(十一)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十二)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不予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
(二)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事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 主动公开工作方式
(一)局属各单位、科室承办人拟制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对秘密等级和公开范围提出意见。如有疑义,应当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保密办)审核把关。
(二)局属各单位、科室的承办人、主要负责人、局办公室在审核政府信息和局领导审签时,都应对政府信息的密级、公开范围进行审核。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类事项是否公开由负责合法合规性审查的部门负责审核,分管局领导审定。
(三)属于社会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面向社会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在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也可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公开。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