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26-8/20230822-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3-08-22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陆生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于201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肇事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补偿工作起到积极促进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我市制定的《办法》(试行)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工作的现实需求。为了使今后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工作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和省级工作要求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废止《保山市陆生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林发〔2017〕140号)。现向公众予以公告
本决定自2023年8月18日起施行。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