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26-8-/2019-0121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8-06-20 |
文号 | 浏览量 |
对保山市第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6号建议的答复
陈加国、李力、李东、段从坤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增加森林公安环境资源犯罪刑事执法权的建议,己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加森林公安环境资源犯罪刑事执法权的问题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三)》和《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以下21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
(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第三款修改,
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
(四)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修改,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五)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件中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
(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
(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
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
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
(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
(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
(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
(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
(二十)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
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的案件;(第三百四十二
条,《刑法修正案(二)》修改,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二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修正案(四)》第六条增加)。
而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等)、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以及与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有关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森林公安机关无管辖权。
关于你们提出的增加森林公安环境资源犯罪刑事执法权的建议,现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管辖权公安部已明确,并且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云南省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已明确: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及立案标准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及《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等规定执行,并未授权州、市级公安机关及森林公安机关可以调整案件管辖权,故现在本级公安机关及森林公安机关暂不能调整案件管辖权增加森林公安环境资源犯罪的刑事执法权,只能由公安部确定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协商同级检、法及相关部门明确。
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除森林公安管辖的刑事案件外,针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经确认的湿地、林地、林木及野生动植物的其他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我们将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云南省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与所办案件相关的其他刑事案件,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森林公安机关侦办,不宜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侦办”,积极协商公安机关指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二)建立以森林公安为主体的环境资源保护警察局
关于建立以森林公安为主体的环境资源保护警察局的问题,2017年11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率先在全国成立了首支县级生态安全警察队伍,即浦北县公安局生态安全警察大队和浦北县生态安全综合执法大队,并在浦北县森林公安局挂牌成立,大队领导由浦北县森林公安局领导担任,增加8名政法专项编制,经费财政全额保障,独立核算。生态安全警察大队除履行森林公安局原有工作职责外,集中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类的刑事案件,受理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环保、畜牧等部门或生态综合执法大队移交的刑事案件。生态安全警察队伍的成立,将原先多个部门的‘手指’攥成一个‘拳头’,形成常态化出击的态势,增强了执法强制力,促进了一系列生态领域问题得以迎刃而解。
关于机构设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要成立以森林公安为主体的市级环境资源保护警察局,需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区)也可以根据本地的具体实际情况,由本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相应的环境资源保护执法专门机构。当前全国机构改革和公安机关机构体制改革正全面推进,全国森林公安机关的改革尚未明确,在今后的改革中,我们将根据国家顶层设计对森林公安的机构体制进行改革。如继续保留森林公安的现有体制,我们将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向市人民政府争取成立以森林公安为主体的环境资源保护执法队伍。
(三)衷心地感谢各位代表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对森林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保山市林业局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