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26-8-/2019-0121006 发布机构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 2018-06-21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保山市林业局对保山市第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71号建议的答复

对保山市第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71号建议的答复

马祖芬代表:

您在保山市第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出台江东古银杏林保护法规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经6月15日与您面商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出台江东古银杏林保护法规的具体程序是:由需要立法的单位或组织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提出请示,腾冲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保山市人民政府,保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保山市人大进入立法程序。

三、我局认为腾冲市江东古银杏林的保护确实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如确需立法进行保护,请按立法程序逐级上报。

四、衷心地感谢您对保护古树名木工作的关注。

 

保山市林业局

2018年6月21日

联系人:李国华 电话:2121907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