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26-8-/2019-012100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8-06-21 |
文号 | 浏览量 |
对保山市第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71号建议的答复
马祖芬代表:
您在保山市第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出台江东古银杏林保护法规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经6月15日与您面商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出台江东古银杏林保护法规的具体程序是:由需要立法的单位或组织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提出请示,腾冲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保山市人民政府,保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保山市人大进入立法程序。
三、我局认为腾冲市江东古银杏林的保护确实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如确需立法进行保护,请按立法程序逐级上报。
四、衷心地感谢您对保护古树名木工作的关注。
保山市林业局
2018年6月21日
联系人:李国华 电话:2121907
附件【人大71号答复.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