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6-1-30/2015-122900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统计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5-12-29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和沟通,有效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保山市统计局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对本局工作的监督,更好地调节公共关系、处理公共事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是代表本局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政务信息,通过介绍政策、通报情况、说明立场和回答新闻媒体记者提问等方式,实现统计局与公众之间顺畅高效的沟通,为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熟悉发布内容情况,具有较高政策理论、业务水平和较强表达、沟通能力的干部担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不涉密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项目等。
(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三)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事实说明。
(四)其它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可以经由以下方式: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媒体集中采写等发布新闻信息。
(二)通过书面形式发送新闻通稿。
(三)通过互联网发布新闻信息。
(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本局有关工作会议。
(五)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第五条 新闻发布会遇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
第六条 涉及统计工作及重要政策文件的发布,根据省统计局及市领导批示进行。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需由市局领导出面进行舆论引导,端正方向。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负责政府新闻发布的信息采集、选题报送、发布活动的准备,具体工作由市统计局有关科室承担。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九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如需变动,要重新审批。
第十条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和公职身份擅自发布政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