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6-1-02_Z/2016-0505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统计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8-06-14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提供统计信息公开服务,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山市统计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统计局信息化管理科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保山市统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统计局局长为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统计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应统计信息。
第四条 市统计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五条 市统计局在保山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主动公开的信息有
机构概况、法规公文、计划总结、行政监督与管理、统计工作、财政信息、建议提案办理结果、统计数据八项。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是发布统计公报、统计分析、统计信息及年度统计资料等。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以向统计局申请获取相关统计信息。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统计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擅自在公开媒体发布依申请获得的统计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统计局相关科室代为填写统计信息公开申请,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
统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统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所需统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的理由;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六)申请时间。
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市统计局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答复或者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要求提供的统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市统计局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市统计局不掌握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告知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统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市统计局已经作出答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申请人提出需要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予以答复。
第四章 统计信息公开方式
第九条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第十条 各类公开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上网信息”是指经办公室保密审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国际互联网和市政府集群网站以及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政务信息查询网站上,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十二条 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上网信息登记和保密审查制度。凡向网站提供或在网上公开发布的信息必须经办公室保密审查,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必要时报市国家保密局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任何科室或个人提供的上网信息必须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四条 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五条 凡用于报送或上网发布信息的U盘、移动硬盘等磁介质信息载体,不得存储或处理涉密信息,做到专盘专用。
第十六条 未经分管领导批准,未涉密的内部文件、资料、数据和尚未公开的重大决策事项、人事问题以及涉及全局性、敏感性、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均不得在网上进行公开发布。
第六章 信息公开责任人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按栏目由办公室、综合科及信息化管理科负责,办公室负责机构概况、统计动态、政策法规的 发布;综合科负责统计知识、办事指南、热点专题的 发布;信息化管理科负责统计分析、统计信息的 发布;责任人为朱建褀、何凤娟。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保山市统计局政务信息公开审批表
附件:保山市统计局政务信息公开审批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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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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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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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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