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6-1-/2018-1228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统计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8-12-28 |
文号 | 浏览量 |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强化政策解读、积极回应关切、加强平台建设、扩大公众参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政务信息工作“五公开”制度如下:
一、将“五公开”落实到办文办理程序。拟制办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二、将“五公开”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提交地方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决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三、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推进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明确“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规范化水平。
四、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每年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把握好公开的力度和节奏,稳步有序拓展“五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对照“五公开”要求,每年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及时报送局办公室。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