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16-1-/2021-0125003 发布机构 保山市统计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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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统计机构统计信息发布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统计公开透明,规范和完善县(市、区)级统计机构统计信息发布工作,更好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统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省级统计机构统计信息发布工作的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市、区)级统计机构是指各县(市、区)统计局。

第三条 统计信息发布应该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社会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政府统计信息。

第四条 统计信息发布必须符合保密和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信息的资料不得发布。

第五条 县(市、区)级统计机构应高度重视统计信息发布工作,明确信息发布和舆情管理工作的内设部门及职责权限。其中,信息发布或者新闻宣传职能部门负责统计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审核及舆情管理工作;数据生产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统计信息发布内容,协助做好舆情应对。

第二章 发布内容

第六条 统计信息发布内容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常规统计数据、普查数据、自主调查数据、历史数据修订及制度方法调整等,且县(市、区)级统计机构发布内容为本地区统计信息。

第七条 经济和社会发展常规统计数据。县(市、区)级统计机构根据国家统计局各专业常规统计调查制度规定,通过统计调查或国民经济核算定期生产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在符合国家统计局相关专业审核规定及发布要求的前提下,常规统计数据中的主要指标均应对外发布。

第八条 普查数据。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完成后,相关统计数据应按照省统计局统一安排,及时向社会发布,特殊情况需与省统计局沟通,由省统计局向国家统计局汇报沟通。

第九条 自主调查数据。根据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求开展的统计调查获得的统计信息,在与市统计局数据及市统计局核定的分县(市、区)数据不发生矛盾的情况下,方可发布;其他自主开展的统计调查获得的统计信息,在保证数据协调匹配的情况下,经县(市、区)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以发布。

第十条 历史数据修订。在开展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后,县(市、区)级统计机构按照市统计局统一安排,及时发布相关指标历史数据修订结果,同时做好修订背景和依据等信息的说明。

第十一条 制度方法调整。县(市、区)级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制度方法对统计信息发布产生影响时,应公开调整背景、依据和对数据的影响等信息。重要统计调查制度方法调整信息公开须在市统计局统一安排下进行。

第三章 发布要求

第十二条 常规统计数据和信息的发布时间应符合省统计局相关专业处的规定要求,同时注重时效。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级统计机构对社会公开发布统计信息,明确统计信息发布各环节的职责分工,规范撰写、审核、复核、签发等工作流程,按照保密规定流转,确保流转过程安全、内容准确可靠。

第十四条 统计数据发布稿一般包括文字说明、数据表、数据图和附注等部分。附注应包含相关指标涵义及统计调查方法等信息。

第十五条 在发布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统计数据时,应主动开展解读,避免引起误读误用。建立专家解读机制,在统计数据发布时,通过刊发专家署名文章或接受媒体采访等释疑解惑,形成正确舆论导向。

第十六条 县(市、区)级统计机构应按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求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对外公开。

第四章 发布渠道

第十七条 政府统计网站。常规统计数据以及重要统计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提高统计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权威性。

第十八条 新闻发布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级统计机构举办季度、年度新闻发布会。

第十九条 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应按照当地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市统计局要求,有序开发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平台,持续提升用户获取数据的便捷性,拓展表现形式多样性,增强交流互动有效性,扩大新媒体传播影响力,同时加强对新媒体的管理。

第二十条 统计出版物。应将统计年鉴和其他统计资料出版物作为统计数据发布的重要载体,不断提高编辑质量,强化统计出版物的权威性、时效性和全面性。

第二十一条 统计数据发布库。要创造条件,建立统计数据发布库,积极开发数据资源,提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更好满足用户需求。要制定并实施统计数据库管理办法,及时更新数据,确保统计信息准确可靠及时。

第五章 舆情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级统计机构应加强舆情研判,分析信息发布后可能出现的风险点,提前做好注释说明和数据解读等工作,并制定舆情应对预案。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级统计机构应重视舆情监测,密切跟踪统计舆情变化,全面分析和评估舆情风险,将舆情动态及时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发生舆情时,县(市、区)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相关部门快速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舆情处置。

第二十五条 舆情应对应统一归口管理,由县(市、区)级统计机构信息发布或新闻宣传职能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回应或接受媒体采访。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级统计机构应加强与市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科的沟通,发布敏感信息或出现重大舆情应及时报告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科。重大舆情处置在市统计局统筹或指导下,由县(市、区)级统计机构会同县(市、区)级有关新闻主管部门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级统计机构应加强对统计信息发布工作的规范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统计局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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