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645-5-17_F/2017-1103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乡村振兴局
公开目录 衔接资金项目管理 发布日期 20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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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行保山市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749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国开行保山市贫困村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国开行保山市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

国开行保山市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开行保山市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有关事项的批复》(保政复〔2016〕101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保山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175号),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开行保山市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和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两部分构成,其中贷款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项目资本金约为项目总投资的20%。

第三条 在保山市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本项目资金的单位、组织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贷款资金指由市永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作为承贷主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模式,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申请的隆阳区、施甸县、昌宁县、龙陵县(以下统称各县、区)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4个项目的银行借款。根据开发银行贷款审批情况,上述4个项目的贷款金额分别为83000万元、88000万元、97000万元、94000万元。

第五条 资本金是指为建设隆阳区、施甸县、昌宁县及龙陵县贫困村基础设施,按相关要求配套的自有资金,该资金来源于各县(区)财政总收入及上级转移支付收入(含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等)。依据上述项目总投资测算,目前,4个项目资本金配套金额分别为22520万元、23278万元、24760万元、25550万元。

第六条 借款人作为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承接主体,负责贷款资金的承接、划转和还本付息资金的归集。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国开行保山市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是资金借入、使用、管理和偿还的责任主体,是项目服务的购买主体,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县(区)人民政府的职责包括:对照市级成立相应的国开行保山市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作机构,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部门、乡镇的职能职责。负责按申请资金额度筹措资本金;对辖区内项目进行筛选、审查、申报及调整;审核拟投资项目是否属于扶贫项目;审定国开行保山市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等方案;国开行保山市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土地落实、拆迁及实施等工作;总承包单位、施工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所必须的水、电、路等保障工作;按规定组织对国开行保山市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竣工结算、验收、审计。

各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发文确定1家国有公司作为项目用款主体(以下简称用款人)。用款人负责项目总承包单位、造价单位、监理单位等招标和管理,负责资本金和贷款的核算工作。

县(区)财政局按照政府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国开行保山市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购买服务资金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期足额支付购买服务费用。

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为国开行保山市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建设内容不同确定项目主管单位,进行归口管理,负责项目前期筹备工作、项目资金申请及支付的审查、项目监管和验收。根据项目建设内容不同确定项目主管单位,其中:村组道路建设的主管部门为县(区)交通运输局,饮水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为县(区)水务局,校安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为县(区)教育局,农村环境整治建设的主管部门为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环境保护局。

第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区)财政局与借款人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的购买资金到位计划,统筹协调各县(区)财政按期支付,在购买资金未及时到位的情况下,市财政将根据约定的资金支付计划安排资金先行垫付,以确保购买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并顺利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指导县(区)国开行保山市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报批工作。

第九条 项目资本金及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用于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前期批复的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村组道路、安全饮水、农村环境整治、校安工程等建设范围。

第十条 用款人配合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贷款根据项目年度计划,实施进展,分笔发放贷款。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借款人在开发银行开立贷款账户及一般存款账户2个账户,其中贷款账户用于归集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归集项目资本金和贷款本息偿付资金。

第十二条 各县(区)用款人在开发银行分别开立资本金专户及贷款专户,用于资本金及贷款资金的日常支付结算。

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开发银行或其代理结算行开立结算账户,用于工程款的日常结算。

第三章 贷款申请、发放及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 各县(区)申请贷款时,项目资本金应按比例先期筹集到位,并将项目资本金汇入借款人在开发银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中。开发银行根据资本金到位情况合理安排贷款发放。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开发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及贷款资金分别划转至用款人在开发银行开立的专户中。

第十五条 各县(区)用款人根据项目施工企业提出的资金需求,按月汇总填制《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单》《明细表》(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经县(区)主管部门、扶贫办、财政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借款人及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相关材料发送开发银行。

第十六条 各县(区)用款人按照《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单》及附表列明的资金支付明细,收集商务合同(采购合同、施工合同等)、监理报告(如有)、资金支付申请表(或类似文件)、招投标材料(如有)、正式发票(如有)等资料及其他项目建设相关的资料,收集齐全后报送开发银行或其代理结算行。(参照附件1)

第十七条 资本金支付比照贷款资金支付。

第四章 采购资金的支付及贷款本息的偿还

第十八条 各县(区)要统筹做好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购买服务资金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支付等工作。

第十九条 借款人归集各县(区)项目购买服务资金至开发银行一般存款账户中,统筹用于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并在每年预算编制时,提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将未来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年度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采购服务协议约定,按期支付采购资金,并在采购资金到期(开发银行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将应支付的采购服务费用汇入借款人在开发银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扶贫办负责国开行保山市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配合。

市、县(区)财政局负责国开行保山市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扶贫等相关部门配合。

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国开行保山市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坚持依规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及用款人每月、每季度次月7日前向各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送本月、本季度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及资金使用情况表(具体报表格式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统一制定下发)。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季度次月15日前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和借款人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国开行保山市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永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开行保山市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支付流程图

2.保山市县(区)贫困村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单(第次)

3.保山市县(区)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单—明细表(贷款资金)

4.保山市县(区)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单—明细表(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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