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645-5-17_F/2016-122801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乡村振兴局 |
公开目录 | 衔接资金项目管理 | 发布日期 | 2016-10-28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扶贫资金整合暂行办法
(保贫开发〔2016〕7号 2016年3月29日印发)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的决定》(保发〔2016〕7号),确保投入与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相适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脱贫、摘帽、增收和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的要求,通过资金整合,集中财力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到2020年全市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第三条 资金整合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将来自各渠道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资金进行统筹、整合、集中,形成全面统一、相互协调、优势互补、运行有效的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机制。
第四条 除救灾资金、涉农直接补贴资金以及中央、省有明确规定的资金外,其他基础性、公益性投资原则上均纳入统筹整合的范围。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总体上在资金渠道和资金用途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脱贫攻坚的目标任务和年度计划,分块争取项目和落实资金,统一确定实施区域和实施重点,统一组织实施项目,统一组织验收,积极稳妥推进资金整合。市级财政及相关部门,要从预算编制、政策制定、投入导向、制度建设等方面创造条件支持和指导县级开展资金整合,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推进统筹整合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 编制五年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实施方案,注重扶贫规划同相关规划的衔接。根据规划(计划、方案),以主导产业和重大项目为平台,整合本县资金、资源、人力、技术等,做到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发挥合力。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做大资金整合规模,提高统筹整合实效,加快推进脱贫攻坚。
第七条 县(市、区)找准扶贫主导产业、重点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按所需要素建立项目库,注重规模连片,以项目为载体统筹安排和申报各类资金。围绕产业脱贫整合扶贫和生产类涉农专项资金,围绕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整合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围绕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整合社会事业发展类专项资金。
第八条 创新资金整合推进机制,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按照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盘活存量、整合增量、规范运作的要求,强力组织整合推进,务求取得实效。
第九条 扶贫资金整合的具体工作,由县级财政、扶贫部门主要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按扶贫发展规划,牵头制定资金整合方案,并按照“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的原则审核申报项目,统筹整合安排资金和监督管理使用等;县级扶贫部门主要负责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的制定,建立项目库;其他相关部门主要按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捆绑项目,申报和安排资金,实施项目管理等。
第十条 全面实行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制度,除省级明文规定暂不适合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外,绝大部分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级,由县级自主确定扶贫项目。对按“因素法”和竞争立项分配的资金,项目审批权必须下放到县(中央、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增强县级统筹能力,拓宽县级整合路子,实现统筹整合效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要从资金整合规划方案编制、项目精准选择、实施区域布局、体制机制创新、统筹整合规模、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效果等方面,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市级将扶贫资金整合推进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实绩考核范围,对整合工作重视程度、整合推进力度、脱贫增收速度等实行绩效考核。对统筹整合进展快,效果显著的县(市、区),经综合评价后一并纳入脱贫攻坚实绩考核兑现奖励;对工作不力,整合效果不明显的县(市、区),在下年度安排项目资金时适度进行调减,直至追责问责。
第十二条 各园区参照本《办法》,结合脱贫攻坚工作实际,负责统筹做好扶贫资金整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并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