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方案
(保贫开发〔2016〕6号 2016年3月29日印发)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的决定》(保发〔2016〕7号)精神,为确保我市到2020年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政府在扶贫开发中的主导作用,在扶贫攻坚决胜时期,举全市之力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大财政投入,提供脱贫攻坚财力支持
(一)加大财政扶贫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建立稳定增长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我市脱贫攻坚的支持。市级财政根据减贫工作和财力实际,逐步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确保2016年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比2015年增长2倍以上,并逐年保持较大幅度增长。建立与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相适应的增长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按此原则逐步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提高扶贫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年度预算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增幅不得低于对农业投入的增幅。
(二)调整其他各类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集中支持脱贫攻坚。市级交通运输、教育、卫计、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行业部门,要围绕我市“十三五”脱贫攻坚专项规划,确保存量和增量资金向贫困对象倾斜,集中财力解决突出问题。
(三)建立脱贫摘帽过渡期补偿机制,稳定投入预期。建立脱贫摘帽过渡期补偿机制,对摘帽贫困县原有的转移支付政策保持至2020年不变;将贫困乡、贫困村、贫困人口减少纳入扶贫专项资金分配因素,鼓励贫困县加快脱贫摘帽步伐。贫困县结转两年以上的专项资金和项目结余资金调整优先用于脱贫攻坚。理顺各级政府扶贫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关系,对县(市、区)、园区新出台涉及贫困乡、贫困村、贫困人口的扶持政策,原则上资金由县(市、区)承担;对市级扶贫事权委托各地事项,原则上由市级承担。
(四)提前安排调度,保障加速脱贫资金需要。围绕贫困县、贫困乡、贫困村脱贫摘帽时序,市级财政部门通过跨年安排预算、提前调度资金等方式,全力保障扶贫资金支付需求,确保脱贫目标如期完成。
(五)盘活存量资金,调整优化市级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扶贫的投入倾斜力度。根据《保山市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当前扶贫攻坚实际,收回的存量资金原则上对扶贫支出倾斜。整合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各部门专项资金,形成集聚效应,增加扶贫资金投入渠道。
二、创新机制,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一)建立精准投放机制。资金投入重点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倾斜,实行产业发展扶持到村到户、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到村到户、致富能力提升到村到户,切实使资金直接惠及扶贫对象。
(二)完善竞争性分配机制。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强化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资金分配与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减贫成效、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三)健全“四到县”项目资金管理机制。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县(中央、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由县级政府依据中央和省、市对扶贫开发工作总体安排及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自主确定扶持项目、扶持资金并按要求备案。其中,整乡推进项目方案需经市级初审后报省级评审。
(四)强化资金整合机制。加强市级跨部门资金的清理整合,对目标接近、投向类同、管理相近的资金予以整合。对投向贫困地区的扶贫、支农资金和教育、卫生、社保、水利等各类资金,市级统筹切块安排到县(市、区)、园区,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统筹安排使用。
三、加强监管,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安全
(一)明确监管责任。加快建立与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相适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强化市级资金和项目的监管职能,县级和园区对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运行负主体责任。
(二)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完善资金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监督。落实公示公告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从严执纪追责。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