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829400-2-02_F/2016-051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信访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6-05-10 |
文号 | 浏览量 |
一、为深化市委市政府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制定本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三、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自审。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四、局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复审,由分管领导终审后签发。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得公开。
五、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六、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和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七、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面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