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829400-2-02_F/2016-051000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信访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6-05-10 |
文号 | 浏览量 |
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二、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与其他行政机关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机关提出协调确认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其他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需确认时,应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
四、对公开政府信息,应注意上下级或其他行政机关之间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的内容作统一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