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829400-2-02_F/2018-031401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信访局 |
公开目录 | 信访指南 | 发布日期 | 2018-03-14 |
文号 | 浏览量 |
信访人有提出建议和申诉的权利,信访人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的场所或到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提出,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出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义务。
信访人不得以静坐或采取其他方法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
不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责任。
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