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6829400-2/20240125-00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信访局
公开目录 信访指南 发布日期 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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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法治化】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

编者按

为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提升群众依法信访意识和各级干部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省信访局在微信公众号开辟“信访工作法治化”专栏,介绍信访工作法治化指南、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等,切实提升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信访

事项“导引图”说明


1 信访事项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登记、甄别

登记,是指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对信访事项的来源、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事项的基本内容及处理方式等有关情况进行记录的行为。收到信访事项后,不论其信访形式,也不问是否属于受理范围,一律予以登记,即“来件必登”。

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姓名(名称)、住址、问题属地、概况(主要事实、主要理由、主要诉求等)。

甄别,是指对信访事项性质、管辖层级、与有关机关单位职责的对应关系等作出判断,并由此决定该事项如何处理。


告知、引导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主要包括5种情形:

一是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且在受理、办理期限内的,告知不予受理;

二是对已经复核的、涉法涉诉已经依法终结的,告知不再受理;

三是对已有处理意见,在复查、复核申请期限内的,告知依法申请复查、复核;

四是对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单位走访的,听取诉求,指引路径,释法明理,引导依法逐级走访;

五是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引导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


转送、交办

转送,是指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根据机关、单位的职责权限和级别管辖,将信访事项转到有权对信访事项的实体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单位。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分为平级转送和层级转送。

(1)平级转送:对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单位。

(2)层级转送:对属于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国家信访局转送省级信访部门,省级及以下信访部门一般直接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单位。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建议意见类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法处理。


交办,是指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交办的程序主要包括两个环节:

一是判断转送的信访事项中是否有比较重要的情况。比较重要的情况,是指信访事项重要、突出、复杂、情节较为严重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

二是在履行审批等手续后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交办应当形成正式的交办函件,交办函件应当指定办理期限,明确办结报告的要求。


督查督办

督查督办,是指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信访事项受理办理过程中出现违反有关规定情形予以督促办理。督查督办的情形:

(1)未按规定受理信访事项;

(2)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包括办理方式不恰当、办理不及时、办理主体不适格、延期办理但未出具延期办理告知书,未按期出具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格式不规范,未正确履行送达职责等;

(3)处理意见明显不当,包括事实认定不清楚、定性不准确、政策法规适用错误、未全面回应群众诉求、以过程性意见代替结果性意见等;

(4)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

(5)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

(6)其他未落实“三到位一处理”要求需要督查督办的,等等。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通过督查督办等发现有关情形的,应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1)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2)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一般由信访部门以书面形式向本级党委政府提出。

(3)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转自:云南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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