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6829400-2-30/2015-091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信访局
公开目录 部门决算 发布日期 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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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委市政府信访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基本概况

一、主要职能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保发〔2010〕21号)精神,设立中共保山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正处级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来信,负责处理“保山市书记市长信箱”的网上信访事项,接待群众来访,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准确及时地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的建议。

(二)承办省级国家机关、省委省人民政府信访局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向县(区)和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工作。

(三)综合协调处理跨县(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协调处理群众集体到市委、市人民政府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与有关部门共同预防和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四)综合协调指导全市信访业务工作,研究、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制度、规定,推动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总结推广各县(区)、各部门信访工作的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指导市直党、政、军机关和县(区)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

(五)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指导信访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

(六)承担市委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七)了解并掌握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情况,培训信访干部;指导信访部门的办公自动化建设。

(八)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协调信访工作对外交流活动。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2014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部门在职在编实有人数20人,其中:财政全供养20人(含工勤编1人),在编实有车辆3辆。退休人员1人。

第二部分  2014年度部门决算表

(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4 年中共保山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决算总收入138.5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 138.53万元,占总收入的 100%。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部门决算总支出138.5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5.28万元,占总支出的90.44%;项目支出13.25万元,占总支出的9.56%。

(一)基本支出情况。2014 年用于信访工作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25.28万元。主要包括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工资和办公费。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0.63%;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汽燃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 19.37%。2013年用于信访工作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25.86万元。2014年与2013年相比减少0.58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2014年用于专项信访工作支出13.25万元,主要用于会议费0.9万元,全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8万元,2013年上级表彰单位奖励经费4万元,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奖0.35万元。上年用于专项信访工作支出19.88万元,相比减少6.63万元,主要是公务用车购置费减少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4 年部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8.53 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 100%。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133.55 万元,主要用于维护信访工作正常运转。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4.98 万元,主要用来发放退休人员工资。

四、“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2014年中共保山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局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7.78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7.367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0.418万元。

2014年“三公”经费决算数比2013年决算数减少,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费减少。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三)“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市级各部门(含下属单位)用财政拨款(含上年结转结余和当年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

中共保山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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