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7980172-X-/2022-1009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2-10-09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介绍;
(二)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
(三)政务服务领域专项规划、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情况;
(四)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12345便民热线统计信息及有关工作情况;
(六)“放管服”改革及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要求编制、公布、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及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栏目信息及时更新。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为公众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不断提高政府信息查阅的公共服务能力。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