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7980172-X-/2022-1009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2-10-09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文处理相关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
第四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
(一)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公文确定为主动公开:
1.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 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确定为免予公开。
(三)除上述两类公文外,其他公文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具体审查程序:
(一)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经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
(二)分管领导在核稿时,如发现公开属性尚未注明或不正确的,应要求拟稿部门予以确定或修改,或直接予以确定或修改。
(三)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六条 办公室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定期查看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至拟稿科室(部门)。
第七条 公文制作科室或制作人负责提供公文正式文本,由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或依申请公开。
第八条 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第九条 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