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7980172-X-/2022-1009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2-10-09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编制政府信息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做到全面准确、数据真实可靠。杜绝内容雷同、照搬照抄、数据矛盾、前后不一致等问题。
第五条 政府信息年度报告突出数据统计分析,运用图片、图表等展现形式,做到简明扼要、图文并茂,增强报告可读性、生动性。
第六条 政府信息年度报告实行先报告后公布制度,每年1月30日前编制完成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上报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