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7980172-X-/2022-100900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2-10-09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和职能职责,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为方便申请人对有关信息的申请或咨询,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设置信息查询(受理)窗口,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的程序,并设立明显的标志。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负责承办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做好档案的管理,做到件件有答复,资料齐全,索取方便。
第五条 申请的具体步骤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从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下载或向本机关申请《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需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递交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机关、信函、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提出申请的,需按照要求提供指定材料。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的办理步骤
1.审查。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要求补充或更正。
2.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四)提供信息
1.公文制作科室或制作人负责提供公文正式文本,由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人公开。
2.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当场提供。
3.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费用收取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要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对违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不依法答复处理群众公开申请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