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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7980172-X-/2019-0808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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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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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局机关各科室: 

    经局班子同意,现将《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法律顾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17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局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全面提高局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云办发〔2015〕33号)和《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普遍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保办发〔2016〕39号)精神,结合政务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围绕建设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型、服务型机关,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依法维护单位合法权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加强法律控制为主,结合事后法律补救措施,为全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我局的要求和委托,对我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论证。
    (二)为我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制度或参与起草法规规章等提供法律咨询和修改意见,或直接参与相关起草工作。
    (三)参与我局在民商事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谈判、协商工作,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
    (四)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我局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五)代理我局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六)协助我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和局机关内部法律教育培训工作。
    (七)办理我局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及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从事行政法学等领域的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执业律师或者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从事法律实务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其他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熟悉市情、民情和政务服务部门工作规则、程序。
    (五)身体健康,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相当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产生和选聘:
    (一)征求意见。由局办公室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2项规定的条件初步确定人选,并征求其本人及所在单位意见。
    (二)推荐。局办公室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提出推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报局分管领导审查后,形成正式推荐人员名单,提交局班子会议集体讨论。
    (三)讨论决定。局班子会议按照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法律顾问聘用人选。
    (四)签订合同。对于我局决定聘用的法律顾问,其本人为执业律师的,由局办公室与该律师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协商后与本人签订法律顾问聘任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职责、服务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酬金支付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3-5年,合同期限届满后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聘及续聘期限。
    第七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包括固定报酬、个案工作报酬和其他工作经费。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并一次性支付。我局日常工作中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合同、协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以及参与调处一般性民事、行政纠纷等,不另行支付报酬。重大民商事活动委托法律顾问参与谈判、协商、订立合同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或者委托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仲裁、民事及行政诉讼的,根据具体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由我局与法律顾问参照原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协商后确定个案工作报酬;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参照有关标准核报差旅费。法律顾问为我局工作人员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的,参照相关标准支付课时费。以上统称为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我局年度经费预算。
    第八条 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1. 运用专业知识独立对我局在行政管理、行政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干涉;
    2. 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我局干部职工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及其他相关会议;
    3. 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2.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的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3. 诚信勤勉、忠于职守,维护我单位的合法权益;
    4. 保守在我局任法律顾问期间知晓的国家秘密和我局工作秘密;
    5. 与我局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6.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有关义务。
    第九条 我局应依照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保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二)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法律顾问列席相关会议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三)根据工作需要,向法律顾问提供相关资料,允许法律顾问查阅有关文件或档案;
    (四)要求我局有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配合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五)依照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或其他个案委托合同的约定等,及时支付法律顾问工作报酬和其他工作经费。
    第十条 当我局因法律顾问服务方的不尽职或采用了法律顾问服务方的意见而在法律上处于不利地位,并因此而遭受损失时,由法律顾问服务方(法律顾问本人和合伙人)对此损失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纪律,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被取消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职责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因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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