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7980172-X/20231208-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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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3126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为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强政务服务管理公平竞争审查及举报处理和回应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云南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工作的通知》(云竞争办发〔202010号),制定以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一、成立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

组  长:范兴周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曾向红   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刘明飞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杨自金  办公室主任

       方  勇  行政审批改革科科长

       霍福春  审批服务科科长

       刘铮嵘  政务督查(政策法规)科科长

       李  毅  信息技术科科长

       段云燕  中介超市管理科科长

       刘梅芳  电子政务(政务热线)管理科科长

       攀明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科科长

       郭晓雨  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作为公平竞争审查机构,杨自金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胡仁智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及举报处理和回应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若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二、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一)基本原则

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及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消除市场壁垒,增强市场创新能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规范行政行为,对政务服务管理、招标投标进场交易服务、政府采购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文件和政策措施,严格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政府信息公开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1.审查对象。本单位制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审查内容及标准。各科室负责起草的政策措施文件,若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经营主体经济活动,要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规定中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和兜底条款内容,逐条对照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并同时符合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明确实施期限条件、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3.审查工作责任。按照“起草科室初审、审查机构审查、特殊情况请示、联合审查会议研究”的原则,起草科室、审查机构、领导小组分别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文件,由牵头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初审,其他相关科室在职责范围内参与各个环节的审查工作。凡是涉及公平竞争审查内容的政策措施文件,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发布。 

4.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

1)初审。制定政策措施的科室负责初审,对照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内容逐一进行审查是否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不涉及的不需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2)审查。初审科室不能确定或确定存在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内容的,报局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办公室)开展审查。审查机构按要求进行内容审查、征求意见、联合审查会议讨论等程序后,出具书面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并填写《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同时在发文稿纸“公平竞争审查”一栏填写“已审查”。

3)特殊情况。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审查时,若遇到不确定的具体问题,向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咨询,或请示上级机关审定。若需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在书面审查意见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制度

1.受理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人)认为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出台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的,向局机关反映,也可以向省政务服务管理局或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2.受理时限公平竞争审查机构收到举报(或反映)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受理问题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3.工作流程

1)受理登记。公平竞争审查机构收到关于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问题的反映,先予以核实,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

2)开展核查。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核实政策措施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内容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3)处理回应。发现本部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情况。

按照“谁受理、回应”的原则,在举报(或反映)问题办结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实名举报人,同时一并报送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定期开展评估制度

1.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科室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和标准,结合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梳理现行有关政策措施,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审查清理过程中,要充分调查政策措施制定的背景、目的、内容,区分不同情况,逐一审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2.定期开展评估。结合工作实际,每3年开展一次评估,原则上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一并进行。同时,结合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三、其他要求

(一)局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办公室)应主动公布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接收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渠道,包括投诉举报地址、电话和电子邮箱等。

(二)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办公室)负责每年对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办理举报事项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举报方的有关信息,举报方要求保密的事项,受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予以保密。


附件:1.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图

2.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3.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

4.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

5.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结果反馈通知书



附件【附件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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