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7980172-X-02_C/2015-072000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5-07-20 |
文号 | 保政务发〔2015〕8号 | 浏览量 |
各县(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分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群众、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工作一次性告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各窗口(含乡镇为民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加强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到中心办事或电话咨询的服务对象,经办窗口工作人员须将服务信息完整、全面、准确地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服务信息包括:办理事项的依据、办结时限、办事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收费标准以及注意事项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等。
二、对服务对象要求申请办理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经办人要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告知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服务对象所办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尽可能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对服务对象所办理事项不属于中心窗口部门主管的,经办人应告知其应联系的单位、地址和电话等。
四、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服务窗口一律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服务对象,并存档备查。
五、各级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往返多次上门办理或咨询的,服务对象有权对其进行投诉,中心视其情节给予教育帮助、督办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六、为推动工作落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将对此项工作持续开展督查。各县(区)政务服务管理局也要对辖区内的各中心开展工作督查。
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