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为保护农民工依法及时、足额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5〕71号)的有关要求,自2015年12月1日起,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环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审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施工企业(含项目经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工程招投标前置条件,由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证明及审查办法提出具体要求。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响应性审查。
二、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提供保山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证明。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证明由保山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其中:在本市注册和设立分支机构并备案的施工企业,由注册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证明;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新进施工企业,须到项目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证明。
四、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将依拖欠情况对其投标设置限制。
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