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7980172-X-02_Z/2018-0212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8-02-12 |
文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局机关、交易中心各科室,政务服务大厅各窗口:
经局班子研究同意,现将《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开展政务服务中心为民办事“一次办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保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审批服务事项“一次办结”服务承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17年5月25日
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开展政务服务
中心为民办事“一次办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服务流程,努力打造“流程最简、时间最短、服务最优”的政务服务平台,更好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审批服务,全面提高政务服务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29号)精神,结合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实际,现就开展“一次办结”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企业和群众为根本出发点,按照企业和群众到政务服务中心办事“一次办结”的理念和目标,从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关系最紧密的领域和事项做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拓展服务途径、提高服务能力、促进政务服务均等化、规范化、高效化,努力打造公开透明、运行规范、快捷高效、便民利民的政务服务平台。
二、工作目标
以服务群众为主要任务,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全面梳理公布群众和企业到政务服务中心办事“一次办结”试点事项,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坚持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以切实增强群众和企业获得感为衡量标准,检验和评价改革的成效。
三、实施范围
按照“两集中两到位”工作要求,根据各部门审批服务工作实际情况,将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服务事项分批次纳入“一次办结”试点。首批开展“一次办结”服务试点的部门及事项详见附件1。
四、主要任务
(一)开展事项要素梳理和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工作。各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开展事项要素梳理,优化审批流程。一是要减少办事材料,凡无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要求提交的,原则上一律不得要求提供,不允许出现“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等不具体明示需提交何种申请材料的要求。二是要减少办事环节。部门内部需要多个科室共同办理的,一律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材料部门内部进行流转,不得要求申请人送交;对于需要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不同层级审批的,一律实行内部流转,由下级行政机关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或送交;材料需要补正修改的,严格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并记录在案,可以在上门服务、现场踏勘、联合审查时补充,不得要求申请人到内部科室办理;可以通过部门间征询意见完成的,实行内部征询,不得要求申请人取得该部门的意见材料。三是要减少办事时间。除已实现即办的事项外,部门行政审批要把更多的承诺件转为即办件。凡审批标准明确、条件简单,不需要专家论证和现场踏勘,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的事项,推行即来即办。
(二)全面梳理,分批公布“一次办结”事项目录清单。各审批服务职能部门要以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为导向,认真分析群众和企业无法一次性获知信息、无法一次性提交材料、无法一次性办成事的原因,梳理目前能够实现“一次办结”的事项,分类确认事项性质,分批公布“一次办结”事项清单。公布的“一次办结”目录清单内的事项,不得出现因审批单位原因而导致企业和群众多跑的现象。
(三)全面公开办事信息,实现网上申报(预审)。按照标准化、信息化要求,通过保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中心窗口办事指南、部门门户网站等公示“一次办结”审批服务事项办事信息,使群众和企业能够一次性获得详细、有效、充分的办事信息;未经公布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得在办理时要求提供。梳理可网上申报、预审事项清单,并广泛公布网上申请(预审)网址、路径、方式以及填报说明,方便群众完成申报(预审)。
(四)推进政务服务“一次办结”试点,让群众只跑一次。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逐步形成“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结果邮寄送达”的服务机制。实施“一次办结”服务承诺的审批服务事项,需达到在线办理三级办理深度。推行依申请人办理结果“邮寄送达”服务,群众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自行选择,实现足不出户即可收到办理结果。除首批公布的审批服务“一次办结”事项清单外,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所有审批服务事项,如申请人要求提供免费邮寄送达服务的,服务窗口应根据申请人意愿将办理结果免费邮寄送达申请人,不得借故拒绝。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一次办结”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市政府重大决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再深化再推进。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着眼于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顺应群众和企业的呼声,充分认识开展审批服务事项“一次办结”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一次办结”试点工作。
(二)强化考核监督,加大推进力度。将“一次办结”试点工作列入全市政务服务专项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督查机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形成良好氛围。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广泛宣传“一次办结”试点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创新社会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凝聚各方共识,为“一次办结”试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保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审批服务事项“一次办结”服务承诺制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效能建设,改进政务服务方式,规范政务服务工作人员服务行为,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一次办结”服务承诺是指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事项办事(服务)指南要求并已正式受理的前提下,各承办部门为提高服务效能,在承诺时限内向服务对象作出“一次办结”服务承诺并根据申请人意愿将办理结果免费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的一项服务制度。
服务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内容。
第二条 “一次办结”服务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应在服务窗口放置规范化服务指南,并利用部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等向社会公开、公示事项的受理范围、审批条件、受理地点和服务窗口、申请材料、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咨询及监督渠道、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等需告知的内容,提供申报表单、样表下载和网上申报办理途径,方便服务对象填写、申报。
第三条服务对象所申报的行政许可事项正式受理时,向服务对象出具“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申请受理通知书”(公共服务事项非当场办结,有承诺办结时限的,也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出具“一次办结”服务承诺,由服务对象自行选择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第四条 “一次办结”服务承诺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意愿,服务对象可选择接受“一次办结”服务免费邮寄送达事项办理结果或自行到窗口领取事项办理结果,各部门(窗口)不得自行指定。
第五条为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服务对象,各窗口必须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内容,自觉接受监督,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对不按本制度执行“一次办结”服务承诺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由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保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首批开展“一次办结”试点工作事项清单
2. “一次办结”服务承诺
附件1 保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 ||||
序号 | 部 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备注 |
1 | 市发改委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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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规划局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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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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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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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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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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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卫计委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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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准入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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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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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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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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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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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医师资格及执业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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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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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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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卫生用品消毒产品企业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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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医疗广告审查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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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工商局
市工商局
| 内资企业核准登记: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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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内资企业核准登记:非公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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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含企业及其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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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含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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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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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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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市林业局 | 省内移植一般树木四十株以上不到八十株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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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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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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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市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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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珍贵树木(省内)移植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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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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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市林业局
市林业局 |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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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运输、携带、邮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内运输证明的核发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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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出售、收购、利用“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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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核发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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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Ⅱ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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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省内运输、携带、邮寄国家Ⅱ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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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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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因科学研究、种源培育、文化交流和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采伐、采集珍贵树木、国家Ⅱ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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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出售、收购榧木、榉树、红椿以外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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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国内单位和个人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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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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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除主要林木良种外的其他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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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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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非主要林木品种登记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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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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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市食药监局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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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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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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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对照品购用证明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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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非药品生产企业购用咖啡因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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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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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和生产备案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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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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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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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医疗机构制剂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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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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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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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市社保中心 | 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变更、注销登记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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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工伤、生育保险人员增减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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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工商户退休人员死亡丧葬抚恤费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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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机关事业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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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企业参保人员变动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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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手册核查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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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个体户参保人员在职死亡退保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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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个体户参保缴费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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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市医保中心 | 单位新增人员业务办理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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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单位停保人员业务办理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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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单位退休人员业务办理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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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个体人员新增业务办理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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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个体人员续保业务办理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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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个体人员退休业务办理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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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个体人员停保业务办理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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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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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市内(外)就医转院住院业务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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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就诊证复审业务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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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市就业局 | 办理《就业创业证》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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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一次办结”服务承诺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方便服务对象办事,避免往返跑,现就您所申办的事项作出“一次办结”服务承诺。您所申办的事项申请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事项办事指南要求,经正式受理,出具“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您可选择是否接受“一次办结”服务。若您选择接受“一次办结”服务,我们将按您留下的通讯地址将事项办理结果免费邮寄送达给您。
是□ 我选择事项办理结果免费邮寄送达服务。
申请人(收件人)姓名: ;
手机号码: ;邮政编码: ;
通讯地址:
。
否□ 我不选择事项办理结果邮寄送达服务,我自行到办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