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3269527-2-02_H/2015-0708005 发布机构 保山市供销社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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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山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供销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云南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结合市供销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供销社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指派专人负责市供销社网站技术平台建设和技术保障工作。

第五条各科室要依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谁制作、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和及时、准确、完整的贯彻要求。

第七条 凡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格式和规定的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在市供销社网站上及时公布。

第八条 信息目录发布格式应包括索引号、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备注、文号等。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审查完毕并提交给网站管理员发布。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确定并制作、更新、审查,经社领导签发后,予以发布。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人员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按照收集、制作、审查、发布和归档五个程序进行。收集、制作和审查由各业务科室完成,发布、归档由网站管理员完成。

第十二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

(一)市供销社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二)涉及农民合作社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涉及农民合作社)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市供销社非保密性文件;

(三)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政策;

(四)工作信息、简报;

(五)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六)工作动态和其他政府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如有变动,要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该包括:

(一)主动公开: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公开时限、获取信息的方法;

(二)依申请公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申请的方式、申请的处理;

(三)监督方式。

第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2.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的工作情况;3.主动公开信息总数,各分类信息数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5.公开查阅点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量;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1.年度内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工作开展情况;2.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1.年度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包括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包括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和判决变更的件数;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十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各科室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负责公开信息的审定和把关工作。

第十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取证、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附:保山市供销社信息发布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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