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269527-2-06_A/2017-0418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供销社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7-04-18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确保本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供销社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单位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条 我单位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四条 我单位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其他行政机关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
第五条 我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我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七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我单位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我单位的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本单位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 充分发挥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保山市供销社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