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269527-2-06_A/2016-0914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供销社 |
公开目录 | 部门决算 | 发布日期 | 2016-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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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基本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及扶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食用菌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2.抓好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和发展工作。
3.负责新农村现代流通体系的组织、规划、协调、服务和建设工作,制定和实施 保山市“乡村流通工程”规划。
4.负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划、组织、引导、协调、服务、发展和管理工作。
5.负责食用菌产业的规划、组织、引导、协调、服务、发展和管理工作
6.管理社有资产,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指导县(区)供销合作社搞好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工作。
7.制定和实施 “乡村流通工程”人才培养计划,开展农产品经纪人、农民社员等培训工作。
8.协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的关系,向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社员和供销社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广大农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9.总结、交流和宣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经验,加强与省内外有关组织和社团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10.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5年,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保山市供销社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安排部署,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一教育”、“五行动”为总抓手,切实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以政策扶持为支撑,以典型示范为动力,以规范运行为保障,积极推进全市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创新发展社有企业,供销社为农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已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主力军和综合平台。
1.各项经济指标大幅增长,超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2015年,实现销售总额59.07亿元,农副产品购进7.9亿元,汇总利润5525万元,其中:全资、控股企业利润808万元,化肥销售35.9万吨,发展农民合作社494个,农民合作社累计达到2068个,加入农民合作社社员达23.96万户,农民合作社帮助农民实现收入31.36亿元,发展社有企业3个。
2.农民合作社发展有新突破。
2015年全市新发展农民合作社494个,其中:隆阳区122个,腾冲市233个,昌宁县83个,龙陵县36个,施甸县20个。完成市政府下达任务210个的235%。
3. 建立供销合作社发展基金。
2015年,经市政府同意建立市级供销合作社发展基金,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100万元和市级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供销合作社发展基金。目前,供销合作社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市供销社入股农民合作社、社有企业、基层供销社,增加市供销社社有企业。2015年、2014年已增加控股企业7个。
4. 项目工作卓有成效。
2015年,申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16个,财政补助资金1425.5万元;申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1个,财政补助资金75万元;申请省级食用菌项目1个,财政补助资金10万元;新网工程项目1个,财政补助资金60万元;乡村流通工程项目4个,财政补助资金140万元。
5. 社有企业发展取得新进步。
以“新网工程”“乡村流通工程”建设和各级财政扶持为契机,壮大社有企业,创新发展社有企业,不断增强供销社发展后劲。2015年底,全市社有企业达33个,其中全资企业12个、控股企业14个、参股企业7个。
6.食用菌产业发展推动工作成效明显。
认真履行食用菌产业发展职责,制定了发展规划和工作意见,稳步推进产业发展。2015年底,全市食用菌龙头企业发展到4个,专业合作社达38个,同比增加9个。食用菌产量5.17万吨,同比增长32.56%;产值6.51亿元,同比增长35.63%。其中,人工栽培菌4.24万吨、产值3.84亿元,野生菌0.93万吨、产值2.67亿元。
7.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总体要求和“建设农民合作社立社、发展社有企业强社”的治社理念,大力强化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构建工作,着力打造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阵地、为农服务的主力军和综合平台,以发展农民合作社为重点、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为抓手、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系为核心、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全力推进改革。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5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部门实有人员编制20人,其中:行政编制18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21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人),全部为参公管理事业人员。
离退休人员22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21人。
实有车辆编制2辆,在编实有车辆1辆。
第二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保山市供销社决算总收入429.47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与上年对比增加121.77万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部门决算总支出429.4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78.65万元,占总支出的64.9%;项目支出150.82万元,占总支出的35.1%,决算总支出与上年307.70万元对比增加121.77万元,同比增长了39.57%。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5年用于保障保山市供销社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278.65万元,与上年211.83万元对比增加66.82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津贴增加,办公经费等提高。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261.81万元,占基本支出的93.96%;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16.84万元,占基本支出的6.04%。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5年用于保障保山市供销社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的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50.81万元。与上年95.87万元对比增加了54.94万元,主要原因:增加了综合考核奖励、供销社培训费、市政府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 1.招商引资工作经费5.00万元。2.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80万元。3.市政府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100.00万元。4.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5.01万元。5.消化供销社财务挂账10.00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供销社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29.4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对比增加121.77万元,主要是本年度人员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增加,办公费用等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5.8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主要用于单位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及专项业务工作经费支出,即办公经费,对个人和家庭的招商引资考核、机关单位综合考核等奖励的相关支出;
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0.2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2.64%。主要用于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生活补助,抚恤金等的支出;
3. 农林水支出115.0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6.78%。主要用于合作社管理工作、社有资产发展经费等的相关支出;
4. 商业服务业等支出148.4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4.58%。主要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行政运行等日常支出。
四、“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保山市供销社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6.0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85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3.2万元。
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数比2014年决算数减少1.45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减少一辆,相应的费用减少。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5年保山市供销社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实际发生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4年决算减少5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5年保山市供销社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85万元,比2014年决算减少2.15万元,原因是我单位公务车减少一辆。主要用于保障合作社发展,合作社项目监管,日常行政工作等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2015年保山市供销社共执行国内公务接待40批次,566人,接待费开支3.2万元;无国(境)外公务接待。公务接待费比2014年决算增加0.7万元,由于2015年度接待批次和人数比2014年度增加。主要用于完成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接待上级到我市调研、检查、培训、指导工作;迎接各级检查;有关部门到我市学习交流工作经验;各县(区)来汇报工作及报送材料等所发生的接待费用等支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保山市供销社2015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9.38万元,与上年21.79万元对比减少11.06%,主要原因是保障机构运转所需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局费,因公差旅费都有减少。
(二)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2015年保山市供销社资产总额129.1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万88.7元、固定资产40.42万元。
(三)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