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269620-8/20230414-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地震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3-04-14 |
文号 | 浏览量 |
局属各科室:
为切实扎实开展好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保山市地震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地震局
2023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地震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为切实增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透明度、显示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决策部署,持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发挥好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工作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三、公开内容和责任分工
(一)主动公开
1.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报告(责任科室:公共服务科)
编制并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机构职能职责(责任科室:办公室)
⑴领导班子成员(指行政职务)的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等。
⑵机构名称、职能职责、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
⑶内设机构的名称、职能职责。
3.本部门出台的制度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解读文件。(责任科室:办公室)
⑴正式文本:政府规章和行政机关为主要实施部门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机关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部门的要社会周知的公告、通告、公示、通知等)。
⑵政策解读:行政机关制发公文的背景介绍、重点说明、相关文件、问题解答等。
4.行政执法基础信息。(责任科室:公共服务科)
包括公开监管执法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等。
5.民生信息、办事服务事项(责任科室:震害防御科)
职能范围内所有办事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表格和办理结果等;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公开招标条件、程序和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等;办事服务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理时间、咨询投诉渠道等。
6.重点领域和职责业务。
⑴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应急处置的相关制度方案及震情处置报告。(责任科室:震害防御科)
⑵财政信息。(责任科室:办公室、公共服务科)
①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和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政府采购招标业务机构名录等情况;
③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审计报告。
⑶震情速报。(责任科室:地震监测科)
⑷部门动态信息。(责任科室:公共服务科,配合科室:局属各科室)
(二)依申请公开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公开内容所属科室职能职责范畴交于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7日内提供规范答复内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杜绝不予理睬、不予答复和不经调查核实就轻率答复等现象。对于无法准确判断申请人诉求的公开申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对于申请事项明确的公开申请,针对申请内容按流程作出规范答复。对于不予公开信息的答复,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告知书中写明依据和理由。(责任科室:公共服务科,配合科室:局属各科室)
(三)其他热点难点问题
1.开展舆情监测,做好舆情回应工作。认真研判处理涉及本部门重要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及时回复领导信箱问题、在线咨询和意见建议。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发声。(责任科室:公共服务科,配合科室:局属各科室)
2.加强平台运维,规范管理新媒体。严格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审核把关,确保发布内容的权威性、时效性、实用性,认真开展网民互动回应工作。(责任科室:公共服务科、办公室)
四、公开平台、公开流程和公开时限
(一)公开平台: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公开流程:严格按照《保山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科室按照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拟定科室涉及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填写《保山市地震局公文(信息)发布审批单》。
2.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送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和保密审查,同时对公开属性、公开范围进行复审。
3.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最终确定该政府信息的秘密等级、公开属性、公开范围。其中,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4.将填有局办公室审查意见和领导审核意见的公文(信息)发布审批单、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原稿及电子版交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开发布。
(三)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责任落实
为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保山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旭蓉 市地震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尹国佳 市地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寸代忠 市地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王绍刚 办公室主任
刘 鹏 地震监测科科长
李 灏 震害防御科科长
张新丛 分析预报科科长
张丝妍 公共服务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公共服务科,由寸代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孙如蕾同志具体负责单位网页和微信公众号的日常维护及相关工作。
(二)完善制度机制,确保依法公开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36号)要求,及时制定和修改完善《保山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保山市地震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坚持和遵循“一事一审”和“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责任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依法依规。
(三)规范审查程序,确保公开信息完整规范
把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识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中,准确界定、规范标识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从源头上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提供依据。严格执行《保山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未经审查和批准的政府信息不得对外公开发布。要做好对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的研判,确保依法公开、信息完整安全,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
(四)加强业务培训,确保信息公开质量
积极选派工作人员参加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和跟班培训,同时邀请外单位专家到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质量。
(五)加强督促检查,注重督查结果的运用
各科室要压紧压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各科室应公开内容的督促检查,加大跟踪问效力度,定期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并切实研究解决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同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进行综合考评,以确保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目标圆满完成。
附件:1.保山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负面清单
2.保山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保山市地震局
2023年4月11日
附件1
保山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负面清单
一、公开后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主要包括:涉密文件、密码电报;涉及国家秘密的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他监管事项。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主要包括:干部任免考察材料,人事处分决定,干部职工档案和花名册;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他监管事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材料。
三、内部事务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主要包括:内部合同和协议;人事、工资等信息。
四、过程性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资料;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但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文件材料;正在调查讨论研究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尚未实施的事务等。
五、不存在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负责的公开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八、信访、投诉、举报类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九、已移交的档案信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胜利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党务信息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以“申请信息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本机关不予公开,特此告知”答复申请人。
十一、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主要包括:地震监测数据、地震分析预报结果、各类地震研究报告等。
附件2
保山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 开 内 容 | 公 开 依 据 | 公 开 时 限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内容 提供科室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主动 | 依申请 | ||||||
1 | 组织机构 | 领导信息 | 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姓名、分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办公室 | √ | |
机构职能 |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部门法定职能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办公室 | √ | |||
内设科室 |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部门内设科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办公室 | √ | |||
2 | 特定事项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公共服务科 | √ |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公共服务科、办公室 | √ |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公共服务科 | √ |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公共服务科 |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 开 内 容 | 公 开 依 据 | 公 开 时 限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内容 提供科室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主动 | 依申请 | ||||||
3 | “五 公开” | 决策公开 | 本部门出台的制度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文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办公室 | √ | |
执行公开 | 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情况、执法职责和依据、执法程序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公共服务科 | √ | |||
管理公开 | 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震害防御科 | √ | |||
服务公开 | 便民服务(办事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震害防御科 | √ | |||
结果公开 | 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震害防御科 | √ | |||
4 | 重点领域和职责业务 | 发展规划 | 部门工作规划、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震害防御科、办公室 | √ | |
防震减灾 | 通知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办公室 | √ | |||
震情速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地震监测科 | √ | ||||
震情处置报告、系统内应急方案、应急处置报告及值班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震害防御科 |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 开 内 容 | 公 开 依 据 | 公 开 时 限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内容 提供科室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主动 | 依申请 | ||||||
4 | 重点领域和职责业务 | 防震减灾 | 工作动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公共服务科 | √ | |
财政信息 | 三公经费、财政预决算、绩效自评信息、项目采购招标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办公室 | √ | |||
5 | 政民互动 | 领导信箱 | 各类信箱留言、回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5个工作日内答复 | ■政府网站 | 公共服务科 | √ | |
注:本表不含各职能科室对口处室、部门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类文件及解读,请在信息产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公共服务科及时转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