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5-3-04_A/2017-0413160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8-02-14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目录由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三条 市财政局各科室根据工作职责负责提供素材,属于在网络公开的信息,由办公室负责发布,所有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制度,并建立台账,拟稿人、审核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四条 根据《条例》的要求,属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其目录应实行备案制度,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按规定不能进行公开的,不进行目录备案。
第五条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的内容依次按照《条例》第9至12条、《条例》第13条、《条例》第8、14、23条要求执行。
第六条 为便于查找,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的签发流程以纸质形式留存。
第七条 在网络媒体上公开发布信息时,必须由分管领导审查其公开属性并签字后,由办公室在相关网站进行统一发布。
第八条 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在审核文件时必须签署公开属性,如果属于《条例》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一律予以退回,不进行公开。
第九条 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信息目录进行备案,并向市财政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