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15-3-/2021-0625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财政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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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保山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根据上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件精神和保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为扎实做好保山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如下保山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本部门信息公开发布是为了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了解相关动态。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保山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市财政局办公室查阅。

(二)公开原则

本部门信息公开发布遵循依法、及时、客观、真实、准确、公正、全面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发布信息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部门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保山市财政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网址为http://www.czj.baoshan.gov.cn/  。   

受理点为:保山市财政局办公室(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传媒大厦2号楼A座191914办公室);联系电话:0875-2216930

本部门还将采用政务公告、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四)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生成后,本部门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布,最迟自信息生成后的20个工作日。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部门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 受理机构

本部门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保山市财政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传媒大厦2号楼A座191914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875-2216930;传真号码:0875-216389;邮政编码:6780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保山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等方式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财政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部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本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部门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修正。

2)对不属于本部门掌握的政府信息,本部门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部门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部门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1.本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防止涉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泄露,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的活动。

2.本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进行,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均须进行保密审查。

3.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审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组织领导工作。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公开信息先经局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审查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决定不了的报请本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决定;本单位领导班子决定不了的报市保密局审定。

5.相关科室在市政府网站或我局网站上公开发布政府信息前,需再送局主要领导签字后方能上网对外发布,并做好信息的登记汇总工作,保存好具体的审核意见。

6.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不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7.违反本制度,对发布的政府信息不进行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发生泄密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谁审查决定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制度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本部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机构:办公室;办公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传媒大厦2号楼A座191914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875-2216930;传真号码:0875-2216389,请注明转投诉受理中心;邮政编码:678000

五、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六、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l.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七、信息公开保障制度

1.信息公开保障制度是指为使我局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各种保障措施。

2.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工作,落实责任科室和具体工作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有效开展。

3.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局信息公开事宜,其他各科室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工作。

1)办公室负责我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我局网站的日常维护和信息更新工作,以及向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提供我局信息公开资料。

2)我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投诉的受理。

4.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经费预算,保障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帐制度

1.为了督促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提高工作效率,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制度。

2.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帐。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帐包括以下内容:分管领导或工作人员变动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季报、年报、工作思路和工作总结;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记录;学习、培训、宣传记录;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4.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存档。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的报告工作。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概况;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咨询处理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申诉的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十、主要工作职责及岗位职责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方针政策,拟制全市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财政课题研究,分析预测综合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调控经济运行和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制市对县(区)财政体制政策,监督县(区)财政工作。

2.负责全市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编制全市和市本级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市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受保山市人民政府委托,向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算;承担财政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审批市级预算单位年度预决算;办理中央和省对保山市的转移支付。

3.制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核算、监督和专项稽查;监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财政票据;监管彩票市场,管理彩票资金。

4.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承担国库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统一管理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

5.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市级公共支出,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支出政策和开支标准;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6.负责审核和汇编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监缴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协调金融服务有关事宜,监管地方金融企业资产和财务;参与制定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承担信用担保制度建设和信用担保行业的监管工作;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7.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拨款;参与拟制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9.组织实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措施;管理政府性外债,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

10.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监督执行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11.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有关制度和办法,建立和完善财政绩效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市级财政绩效评价工作。

12.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市级部门财务活动,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进行处理。

13.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全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14.拟定全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出资人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管。

15.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保山市财政局内设25个正科级机构。

1.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宣传、督查督办、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

2.研究科。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研究经济社会、财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财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建议。拟订中长期财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深化财税改革建议。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管理财政数据。

3.综合科(保山市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拟订收入分配、住房改革、彩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承担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表彰奖励事项有关工作。

4.法规税政科。组织实施国家财税法规、政策。组织拟订地方税收政策。参与涉税政策研究,监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提出地方税收政策调整建议。负责税源调查分析工作。审核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涉及财政税收的事项。组织财政普法工作。负责财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依法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进行监督。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调处涉及市级单位的产权纠纷及其行政仲裁。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5.预算科。负责全市和市本级预算管理。拟订地方预算管理制度、全市财政体制并组织实施。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汇总年度全市财政预算。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平衡,办理省对市和市对县的转移支付。承担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工作。建立市县财政运行激励约束机制。指导乡镇财政能力建设。负责财政结算。承担市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

6.债务管理科。拟订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承担全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保山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7.绩效管理科。拟订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牵头共性绩效指标建立、绩效目标审核批复和绩效信息公开工作。承担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市级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和地方政府财政运行情况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评价结果在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等方面运用的建议。

8.国库科。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和分析预测。组织实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拟订并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组织编制政府财务报告。

9.经济建设科。承担发改、工业、交通、能源、粮食和物资储备、建设、应急等方面部门预算工作。牵头拟订支持经济发展、工业化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财政政策,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市级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审核市级基本建设资金预算。贯彻执行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承担财政应急管理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事项。

10.行政政法科。承担党委政府机关、政法、群团组织、军民融合等方面部门预算工作。拟订公务用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因公出国(境)等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办理驻保解放军、武警部队有关经费事项。牵头办理军民融合发展工作涉及财政事项。管理全市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承

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11.科教文化科。承担宣传、科技、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广电等方面部门预算工作。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支持教育改革、创新保山文化建设、文体旅融合发展等方面财政政策。统筹省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文化企业发展,优化全市文化产业布局。

12.社会保障科。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部门预算工作。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督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13.资源环境科。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方面部门预算工作。拟订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协调建立健全财政生态补偿机制。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14.农业农村科。承担农业农村、水务、扶贫等方面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拟订财政支农管理办法。履行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村综合改革等相关工作职责,统筹安排相关资金。

15.资产管理科。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方面部门预算工作。按规定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组织起草年度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报告。会同有关方面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负责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

16.金融与合作科。承担商贸、外事等方面部门预算工作,负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拟订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承担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按照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普惠制金融等业务。监管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起草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单项报告,拟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制度政策,管理PPP项目库、咨询机构库和专家库,管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和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CDM)贷款。拟订支持对外开放、商贸发展方面的财政政策。承担国际多边和双边财经合作有关工作,按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17.政府采购管理科。拟订政府采购政策及相关制度并监督管理。审核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审批市级政府采购相关事项。备案政府采购事项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受理市级政府采购投诉事项。考核市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18.会计科。负责全市会计行业、会计人才管理。牵头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监督管理代理记账机构。组织管理会计人才培训。组织实施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以及高级会计师报名工作。组织推进全市政府会计制度改革。

19.财政监督科。拟订财政监督政策和制度。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工作。负责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20.非税收入管理科。组织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及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征收管理、收缴退库、分析研究等有关工作。

21.票据科。贯彻实施财政票据管理法规制度,拟定财政票据管理具体办法。负责全市财政票据的购领、保管、发放和核销。开展财政票据管理法规执行情况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票面开具资金解缴情况监督和稽查。负责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22.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退休人员等工作。指导全市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23.金融综合科。负责研究分析经济和金融政策。制定金融发展战略、总体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地方投融资工作。承办银行业金融机构方面的协调服务工作,牵头组织政府和银行机构的合作。负责地方金融人才的培训工作。

24.金融业务科。承办辖区内证券、保险、期货经营机构方面的协调服务工作。研究提出促进资本市场、保险、期货市场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协调直接融资的有关工作,培育、推动企业上市、挂牌。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25.金融稳定科。负责地方金融稳定的统筹协调工作,会同监管部门研究实施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协调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相关信访、维稳工作。承担保山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具体工作。负责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儿工委等群团组织工作。

 

 

 

保山市财政局

202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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