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15-3/20230830-00024 发布机构 保山市财政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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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 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减征 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2015年 10月 1日起至 2016年 12月 31日止,对购置 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 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 7”,“排量和功率( 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 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 9人。

(二)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 5”,“排量和功率( 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 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 9人,“额定载质量( 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 65kg的乘积。

(三)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 6”,“排量和功率( 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 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 9人。

(四)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三、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四、购置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车辆,已按全额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多征税款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五、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4年第 53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 9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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