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15-3/20230830-00029 发布机构 保山市财政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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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实施以来,总体运行平稳,但也出现了一些地区清费力度不够、部分企业结构性增负、运费扣除不明确等问题。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清费立税要求,继续加大清费力度,将对煤炭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违规收费以及捆绑打包不合理收费进行清理取缔,有效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二、对因税率调整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在不突破批复税率上限的范围内,根据本省份煤炭资源禀赋、企业负担增减变化等情况,统筹确定分煤种、分地区差别化税率,保证企业总体负担基本均衡合理,解决煤炭企业结构性负担增加问题。
  三、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应与煤价分别核算,凡取得相应凭据的,允许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予以扣减。
  四、本通知自 2015年 7月 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6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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