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5-3-04_A/2015-1127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5-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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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相关政策要求,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5〕68号)、《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农办〔2015〕52号)和《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云农综办〔2015〕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我市2016年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支持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通过推动产业化经营与土地治理两类项目有机结合,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配套衔接,有效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集中支持建设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二、扶持范围
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原则上需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每个国家级开发县财政补助项目不超过3个,贷款贴息项目原则上不超过4个。
三、主要政策
(一)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补助项目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贷款贴息采取“先选项后结算”方式,由地方农发机构编制贷款项目计划,次年根据实际获得的贷款及付息进行贴息。贴息范围为列入2016年贷款贴息计划,在2016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四)进一步简化贷款贴息项目选项阶段的审核程序。选项阶段重点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经营范围,结算阶段重点审核贷款落实情况及投向。
(五)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其中:龙头企业申请额度不低于1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额度不低于50万元,其他新型主体申请额度不低于20万元。建设投资中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投入资金。单个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1亿元。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200万元以上。流动资产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
(六)鼓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到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地投资建设原料基地和加工基地。对于在异地建设生产基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在原注册地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已注册独立法人的企业,一般应在项目所在地申报项目。异地(含跨省)发生的贷款,允许在项目所在地申请贴息,由贷款申请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共同申报项目。
(七)截止2015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连续扶持(含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四类项目)满3年的,不在2016年申报范围。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财政补助项目
1.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3.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
4.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5.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6.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7.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二)贷款贴息项目
1.优先支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对于未列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2.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3.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4.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5.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三)项目单位条件
1.龙头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前;企业资产优良,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2.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前;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
3.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上述财务状况、自筹资金能力、土地使用手续、环境评价等情况和资料由县(市、区)农发办负责考察审核。
(四)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已申报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
4.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5.越级申报、逾期申报等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项目申报单位。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具备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本指南相关要求,直接向所在地农发机构申报。拟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农发机构推荐。
各县(市、区)农发办务必于2016年1月4日前向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发办)上报贷款贴息项目计划文件,2016年2月15日前上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文件。2016年贷款贴息资金结算审核文件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2.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财政补助项目
龙头企业申报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申报时需提供纸质材料一式7份(不需正式装订)和PDF格式电子文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必须按国家农发办已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研报告(2014版)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2010版),其中: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必须提供经中介机构出具的2014年度或2015年财务报告。对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参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各县(市、区)农发办上报材料包括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材料、请示文件和项目汇总表(附件3)。
2.贷款贴息项目
贷款贴息项目计划: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材料;已签订贷款合同以及签订贷款协议书或银行出具的贷款受理单、贷款意向报告等。各县(市、区)农发办上报项目计划材料包括贷款贴息项目计划文件及项目汇总表(附件1)。
贷款贴息资金结算:贷款银行批复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贷款卡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上述材料须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和原件扫描件电子版。各县(市、区)农发办上报贴息资金结算审核材料包括贴息资金审核报告和审核汇总表(附件2)。
(三)其他要求
1.产业化经营项目由市农发办组织初审后,择优向省农发办申报。
2.项目申报单位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各县(市、区)农发办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处理。
4.项目申报单位所需的有关资料,请向五县(市、区)农发办索取,或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下载。其他不明事项,可向五县(市、区)农发办咨询。
六、指南发布媒体
本指南在 “保山市财政局网站(www.baoshan.gov.cn)”上发布。
附件: 1.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汇总表
2.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贴息资金审核汇总表
3. 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汇总表
4.法定代表人声明书
5.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