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5-3-/2020-091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继续教育质量,根据《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云财规〔201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按照 2018年5月19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这两类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人员)
二、完成时限
自2020年起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应当在当年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在次年的6月30日前须完成继续教育。对于2019年度的继续教育,由会计人员自行选择是否补学,补学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三、学分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四、参加继续教育的途径
为不断丰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提高继续教育质量,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会计服务中心于2020年5月底采购了5家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为全省会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广大会计人员也可以选择《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参加继续教育,如参加线下面授,请广大会计人员根据防疫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请所有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之前先进行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及参加网络继续教育请登录的云南财政会计管理网,网址:http://183.224.83.153:7001/。
五、政策依据
《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云财规〔2019〕1号)。
保山市财政局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