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5-3-/2020-111700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
文号 | 浏览量 |
保财采〔2020〕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青华海片区城市设计项目(二次)”(项目编号:ZC530500201900040,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岩
委托代理人:杨崛(联系电话 13501909292)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245号2号楼5楼
被投诉人: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罗继承
联系人:彭工(联系电话 15987150113)
地 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昆明广场17楼
采购人:保山市自然和规划局(联系电话 0875-2207349)
法定代表人:赵国志
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大厦2号楼A座8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参与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青华海片区城市设计项目(二次)”(项目编号:ZC530500201900040)公开招标采购活动,因其提出质疑后对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2019-2)。《保山市财政局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19-2)下达后,中标人向云南省财政厅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鉴于该项目的质疑时间超过法定受理时限,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云南省财政厅在受理行政复议时,依法撤销了本机关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现本机关依据《云南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决定书》(云财行复决字〔2020〕第2号)的要求,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财政厅或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