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15-3-04_A/2016-0926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财政局
公开目录 政府预算 发布日期 201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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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全市和市本级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

关于对《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全市和

市本级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审查报告

——2016年6月29日在保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于剑武

保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保山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的要求,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的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的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余额的限额。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州、市政府债务限额,核定我市2015年末政府债务限额为256.8亿元,批准2016年全市新增政府债券9亿元(含省级直接转腾冲市新增债券4亿元),2016年全市政府债务限额为265.8亿元。其中,市本级债务限额106.2亿元,县级(含园区)债务限额159.6亿元。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收到《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6年全市和市本级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后,听取了市财政局的汇报,6月16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25次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核定我市政府债务余额限额,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并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符合《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符合中央、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要求,符合我市实际,有利于规范我市政府债务管理,加强人大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妥善处理当前稳增长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关系。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可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批准《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6年全市和市本级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

(一)加强和改进政府债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批准的债务限额内举借和管理政府债务。加强对政府债务举借、偿还的审查监督。严格将举债规模控制在上级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按要求偿还债务,切实降低风险。

(二)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按照同级人大审查批准的预算执行,及时将债务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加快债务资金进度,及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充分发挥债务资效益。

(三)完善考核评价制度,明确责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和责任追究机制,积极防范债务风险。建立和完善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指标体系和考核问责机制,明确政府领导责任,对未按规定举借债务、违规对外担保、截留挪用债务资金,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严格落实债务限额管理规定,控制新增政府性债务,多渠道筹措资金偿还存量债务,严格执行批准的债务限额。各级政府每年编制的债务预决算,纳入本级政府预决算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债务预决算要列明债务的资金来源、成本、具体用途和当年的还本付息情况。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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