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15-3-04_A/2016-0922016 发布机构 保山市财政局
公开目录 部门决算 发布日期 201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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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部门职责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保政办发〔2015〕84号)、《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保办字〔2015〕50号)精神,设立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加挂保山市规划局、保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保政办发〔2015〕84号)文件。确定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部门职责和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是:

(1)住建局部门职责

1.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国家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抗震恢复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住房制度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物业管理、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绿化、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进行行业管理。

2.承担全市城镇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指导及监督管理责任。草拟城镇住房、住房保障相关规定并指导实施;拟定城镇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3.承担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责任。草拟住房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的制度、方法和措施;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4.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节能项目。

5.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和造价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监督执行;拟订地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6.承担管理全市建筑业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责任。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起草施工、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并指导、监督实施;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有关规定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起草勘察设计的有关规定、政府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7.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稽查职责。制定执法稽查的相关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

8.承担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震后应急抢险的相关工作;负责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监督管理。

9.制定城市建设的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运营和应急管理;参与中心城市开发重大项目的建设;指导和监督城市建设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城建法律法规监察执法检查工作。

10.承担村镇建设的指导及管理责任。制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旧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环境治理、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指导重点小城镇建设和旅游小镇等特色小镇建设。

11.制定风景名胜区的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的申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12.对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住房公积金、建筑市场、标准定额、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城市建设、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城镇减排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和案件稽查,查处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

13.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调整

1.取消的职责

根据云南省、保山市的规定,需要取消的职责。

2.下放的职责

根据云南省、保山市的规定,需要下放的职责。

3.划入的职责

划入保山市规划局、保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职责。

4.划出的职责

由市级组织实施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隆阳区维护管理。

5.增加的职责

(1).将保山市中心城市规划区60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职责划入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中心城市开发建设环节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规定征收并缴入市级财政。

(2)保山市市政建设管理站职责

主要职责:负责编制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管网建设、改造、管理、维修计划和行业监督管理,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移交、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档案收集整理,组织推广应用市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3)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职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依法对我市规划区域内的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

2.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总结交流质量管理、监督、检测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参与采用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质量鉴定工作;

3.负责对市内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进行管理,对各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4.核验建筑构配件质量,参与评审本市优质工程;

5.参与调查处理全市重大质量事故,对有争议的质量事故进行仲裁,负责经办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6.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发生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7.履行保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工作职能;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保山市住建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市住建(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坚持城乡统筹,坚持科学发展观,把加快建设作为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推动城镇发展的战略重点来抓,通过广大住建工作者的团结努力,圆满完成了“十二五”制定的各项建设任务。至2015年末,全市城市建成区面积将达78.3km2,较2014年底的72km2增6.3平方公里;全市城镇化率达到42%,较2014年底的40.51%提高1.49%;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投资46亿元,占市政府年初下达投资任务的100%,与上年度基本持平;房地产开发预计完成投资130.5亿元以上,较上年同期增长27.94%,其中:商品房开发完成70亿元以上,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建设完成投资60.5亿元;建筑业产值完成95亿元,同比增10%,实现年度计划的95%。

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监市政及房建工程总数62项、259个单位工程、涉及总建筑面积230.99万平方米,其中自年初累计新开工工程总数50项、181个单位工程、涉及总建筑面积146.68万平方米;本年度竣工工程总数32项、44个单位工程、涉及总建筑面积64.41万平方米,已办理竣工备案工程总数25项、60个单位工程、涉及总建筑面积46.88万平方米;竣工备案覆盖率78.13%。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5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2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事业单位1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内设11个正科级机构。1.综合办公室,2.人事科,3.计划财务科,4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科,5.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公积金监管科,6.住房保障科,7.住房保障政策指导科,8.建筑业管理科(招标管理办公室、清欠办),9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10标准定额管理科(清欠办),11抗震防震科。由于人事、财务工作任务繁重,工作量大,为便于财务监管核算,确保庞大的项目资金安全,完成繁重的人事、财务管理工作,经市住建局申请后增设立人事科、计划财务科2个正科级机构。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41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3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总工程师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由于成立保山市不动产登记局,划减编制1名。车辆编制4辆,实有车辆4辆。

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为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的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制24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站长1名、副站长2名)。无车辆编制。

保山市市政建设管理站,为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的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制20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站长1名、副站长2名)。无车辆编制。

3.人员情况

市住建局2015年末在职人员74名,2014年末在职人员53名,其中行政人员39名,事业人员35名。比2014年增加3名。变动情况:行政人员调入2名,事业人员招录1名。

第二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算总收入3703.6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为3655.7万元,占总收入的98.70%。其他收入48万元,占总收入的1.3%。比上年增加2334.19万元,增合170.44%,主要原因:住建局:增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前期费650万元,增加四个安置小区配套道路建设资金400万元,增加惠通路西段建设资金200万元,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737.52万元,老城区建设改造资金500万元。市设站增加原因主要是调增职工工资和职工因病死亡抚恤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部门决算总支出3731.62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为375.75万元,占总支出的10.07%;商品和服务支出1288.48万元,占本年支出的34.5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63.49万元,占本年支出的4.38%;其他资本性支出1903.89万元,占本年支出的51.02%。比上年增加2182.94万元,增合140.96%,主要原因: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增加保山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费,污水处理费。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5年用于保障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839.03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4%,主要原因为2015年国家调整基本工资标准,职工基本工资增幅较大。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9.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0.3%。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5年用于保障市住建局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892.58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31.52%,原因是2015年增加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项目735.52万元,增加了保山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资金及项目前期费。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894.6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77.57%。与上年对比增加93.15%,主要原因是2015年增加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项目支出735.52万元,增加了保山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资金及项目前期费。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714.19万元,主要用于职工基本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福利支出,办公费、印刷费、77273部队水费、劳务费、维修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前期费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1.47万元,主要用于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工资福利支出;

3.节能环保支出5万元,主要用于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4.城乡社区支出1054.02万元,主要用于市设站职工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等工资福利支出;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资本性支出和债务利息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10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房建设中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2015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23.1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6.39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6.79万元。

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数比2014年决算数减少4.31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厉行节约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出国考察经费0万元与上年数相同。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5年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购置公务用车,2015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6辆,运行维护费16.39万元。比2014年决算减少4.63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工作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2015年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执行国内公务接待214批次,1293人,接待费开支6.79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保山中心城区产生的费用。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为1852.67万元,其中(1)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前期费650万元,(2)四个安置小区配套道路建设资金400万元,(3)惠通路西段建设资金200万元,(4)老城区建设改造资金500万元,(5)青华湖二期建设项目前期费50万元,(6)支付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万元,(7)项目工程前期费30.67万元。

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支出决算明细表”中,“劳务费”29万元长期聘用人员10人的工资福利支出,月平均工资2320元;为解决下各县区检测工作需要,向保山悦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两辆车的年租金;“其他商品服务支出”3万元是给挂钩扶贫点昌宁县朱街乡金宝村的建设补助经费。

(二)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情况说明里涉及到需要解释说明的决算相关专用名词,在此进行说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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