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5-3-04_A/2016-092203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决算 | 发布日期 | 2016-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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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1、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云南省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政策规定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中介机构的指导、管理、监督。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定全市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农转城就业、退役军人、残疾人、农转城人员等培养和激励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就业援助和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统筹建设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办法和全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拟定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政策并监督实施;贯彻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制度;汇总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管理办法,对社保基金进行
监督和管理。负责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编制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拟定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激励等相关规划、政策和措施;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培养和选拔等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变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或提前退休审批、审核工作。负责企业薪酬调查分析工作;发布本地区最低劳动工资标准;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在职参保人员劳动能力鉴定。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任免、登记、考核、奖励、惩戒、培训、辞职辞退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负责监督检查。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职位交流、考核和奖惩制度,并按照具体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负责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核报批工作。贯彻执行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负责公务员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组织市级行政机关和省级委托招考公务员的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公务员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上报国家、省表彰奖励和以保山市人民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保山市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推动相关工作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拟定全市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禁止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开展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贯彻执行引进国外智力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拟定引进国外智力规划、计划,以及出国培训工作和外国专家管理办法,负责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工作,审核申报和组织实施出国(境)培训项目,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交流。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和信息系统;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统计、信息发布工作;加强政务公开;负责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社会保障各项法规政策。建设和完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 办理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运营工作。指导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相关业务。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贯彻、执行全市医疗保险政策和发展规划,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参与统筹区医疗保险政策调研、制定,拟定全市医疗保险业务操作规程及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的管理办法。对定点医院、药店的确认,参与对定点医院的年审,组织实施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药店选店、服务协议签订和医疗服务管理。负责统筹区各项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计划的编制、会审、上报工作和基金征缴、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区医疗保险业务统计数据和信息的收集、汇总、报表上报工作和医疗保险登记、申报、征收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审批参保单位、个人参保有关事项和医疗保险费核算、记录和发放工作;负责对统筹区参保单位、个人、定点医院、药店医药费用的审核结算和支付工作。负责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对参保患者备案、转诊、转院的审批管理,对参保患者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的审批管理。负责统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计生),二等乙级伤残军人、警察,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保险管理。负责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下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与上级和同级业务对口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工作联系。
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国家、省、市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就业、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相关就业政策的落实;组织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失业状况统计分析工作。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失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和调控。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创业促进就业政策;负责小额贷款的统计分析;协调和指导相关部门、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经办;承担市本级小额贷款经办业务;承担市创业小额贷款和市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工作。负责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及使用管理;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及使用管理。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组织实施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就业工作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并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开展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5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6个,其中:行政单位2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3个,其他事业单位1个。分别是:
1.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级、行政)
2.保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行政)
3.保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参公)
4.保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公)
5.保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公)
6.保山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学校(事业)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部门实有人员编制169人,其中:行政编制67人(含行政工勤编制7人),事业编制102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76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76人(含行政工勤人员7人),事业人员75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57人)。
离退休人员44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43人。
实有车辆编制12辆,在编实有车辆11辆。
第二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保山市人社局决算总收入3375.2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092.62万元,占总收入的91.62%;其他收入282.63万元,占总收入的8.38%。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部门决算总支出3375.2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11.14万元,占总支出的44.77%;项目支出1864.08万元,占总支出的55.23%; 与上年相比,总支出增加629.14万元,增长22.91%。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5年用于保障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511.14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92.1万元,增长14.56%。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54.4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45.53%。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5年用于保障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864.08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437.04万元,增长30.62%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092.6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1.63%。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80.7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85%;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879.8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3.12%;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6%;
4.商业服务等(类)支出3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97%;
四、“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54.8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5.58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29.31万元。
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数比2014年决算数减少16.56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落实八项规定后,公务接待标准及接待人次都有所下降,加强了对公务车辆的运行管理,从油耗、修理等方面节约开支。没有发生因公出国(镜)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5年没有发生因公出国(境)费用。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5年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1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5.58万元。其中:购置费0万元,运行维护费25.58万元比2014年决算减少2.98万元,主要用于保障人社事业工作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2015年共执行国内公务接待368批次,2767人,接待费开支29.31万元;无国(境)外公务接待费产生。公务接待费比2014年决算减少12.58 万元,降幅30.03%。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14.23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34.83万元。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公用经费开支,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方面。
(二)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