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22-5-08_Z/2015-0804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商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5-08-04 |
文号 | 浏览量 |
为加强商务行风建设和行政管理,以严谨的工作作风,热情的工作态度和熟练的业务水平,做到依法行政,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一、工作疏忽责任追究
(一)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或知情不报造成差错;(二)工作人员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造成差错。
二、服务态度责任追究
(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与当事人争吵或被投诉的;(二)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未按规定承诺时限办理或投诉的;(三)工作人员语言不文明,使用服务禁语被投诉的。
三、主观意识责任追究
(一)工作人员违反办事程序和规定,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后果;(二)各科室负责人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的;(三)工作所人员利用职权向服务对象索取和收受现金、礼品;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或刁难办事群众;向服务对象提出请吃、请玩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给予教育批评,责成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