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22-5/20230704-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商务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3-07-04 |
文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商务(工业信息和商务科技)局,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函﹝2023﹞13号)要求,市商务局对截至2023年3月31日以市商务局单独印发或与市级相关部门联合印发的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并征求相关文件联发部门意见,决定对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如下清理: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其起草科室应当根据文件施行情况,结合保山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施行过程中需要清理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局党组研究。
二、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省、市政策措施不一致,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2份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保山市商务局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保山市商务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保山市商务局
2023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