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9518791-2-/2020-1207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4-04-22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规范我局信息系统信息发布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和单位工作秘密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网络保密管理及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条 加强上网信息保密工作和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网络安全及信息保密意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和普通传真机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三条 按照“分管领导负总责、科室负责人具体抓”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上网信息保密工作的领导。上网信息工作责任实行三级负责制:即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对全委各部门信息发布负总责;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对初审工作负责;信息发布工作人员对发布的信息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应的审批程序,坚持“信息提供人员自审,相关科室初审和信息发布人员再审,特别重要信息由一把手审签”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网上信息和上报信息的保密管理,做到有专人负责,有领导分管,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严防涉密信息上网,确保上网信息安全。未经审批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发布。
第五条 在网站上发布任何信息时,要强化信息内容的审查与管理,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内容出现,确保上网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信息的不泄漏。
第六条 要切实加强对信息撰稿人员和信息上网人员的教育管理,切实提高他们的保密业务水平,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上和出口上把好关。
第七条 一旦发现网上失泄密事件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