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9518791-2-/2022-082301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08-23 |
文号 | 浏览量 |
(2019年至2022年6月各级印发17个文件共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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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意见》(云政发〔2020〕4号)(4条)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0〕11号)(3条)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文旅产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0〕23号)(18条)
四、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抓好金融政策落实进一步支持演出企业和旅游社等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6条)
五、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支持住宿餐饮业复工营业加快发展12条实施意见》(云财外〔2020〕22号)(12条)
六、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云文旅明电〔2020〕3号)(2条)
七、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水电硅材一体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5个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20〕4号)(1条)
八、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走在全省前列的实施意见》(保发〔2019〕7 号)(1条)
九、《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全市经济运行15条措施的意见》(保政发〔2020〕7 号)(6条)
十、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10条措施》的通知(保政发〔2020〕12号)(10条)
十一、《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意见》(保政办发〔2020〕4号)(11条)
十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加快旅游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10号)(18条)
十三、推进旅游固投的五项政策措施(5条)
十四、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43条)
十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7号)(12条)
十六、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文旅行业的纾困帮扶措施》的通知(云文旅游联发〔2022〕4号)(13条) 4
十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22〕31号)(6条)
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意见》(云政发〔2020〕4号)(4条)
1.降低实体企业成本。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减免一个季度的房租。对中小企业、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非电力市场化用户,2020年2—3月用电按目录电价标准的90%结算;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演艺和旅游运输企业,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2020年,企业可在国家规定的5%—12%范围内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4月底前允许缓缴住房公积金。
2.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缴费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待疫情结束3个月内进行补缴。延长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保险待遇。员工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导致不能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员工隔离期间工资。
3.加大中小型企业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和“三农”领域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和合作社,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和合作社,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和续贷。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在滇分支机构加大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的融资需求,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规模比2019年同期增长5%,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成本较2019年降低1个百分点。
4.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深入实施我省《服务经济倍增计划(2017—2021年)》。针对国内东部沿海、境外欧美地区等重点地区游客,加大云南旅游宣传营销力度,促进“食、住、行、游、购、娱”等传统业态优化升级,打造生态游览、休闲康养、露营自驾、文艺演出、边跨境游等重点产品。以“一部手机游云南”为平台推进智慧旅游建设。省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4A级以上景区,2020年门票一律优惠50%。疫情结束后一年内,对吸引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以及2019、2020年度成功创建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五星级旅游饭店、五星级旅游民宿、五星级旅游营地的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和奖励,促进旅游业迅速回暖。加大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建设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0〕11号)(3条)
1.大力发展消费新业态。加快推广“中央厨房+餐饮配送”等服务新模式,创新“安心送”、“社区集采集送”等无接触式消费模式。鼓励50万人以上城市依托现有或新建的餐饮加工配送中心,采取原料统一采购、产品统一加工,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学及高等院校等提供餐饮加工配送服务,符合条件的城市可选择影响力大、示范性强的企业进行试点,由省财政对每个试点经营主体按照投资规模给予50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所在地政府不低于同等标准安排配套资金,每家试点企业达到日均供2万人以上消费的餐饮加工配送能力。依托标准化农贸市场,限额以上餐饮、零售企业,大力发展“网上菜场”、“网上餐厅”、“网上超市”等数字商贸新模式新业态。鼓励实体商业通过电商直播、社交营销开启“云逛街”等新模式,繁荣居家“宅消费”。
2.鼓励发行消费卡(券)。鼓励依托“一部手机游云南”、“一部手机云品荟”等电商平台,2020年内分期分批发放电子消费券。鼓励全省广大职工、工会会员积极消费,机关企事业单位可酌情提前发放2020年度未发放的节假日职工福利,通过购买消费券的方式一次性提前发放给本单位职工、工会会员,凭券可在全省限额以上商贸、餐饮、住宿、旅游等线下实体商户消费,并在2020年底前消费完毕。2020年节假日期间,联合中石油等企业,按省财政与企业2∶8比例分担,首期投放不低于1亿元的“彩云南”电子消费券,用于抵扣燃油费,鼓励“本地游”、“自驾游”、“包车游”。
3.降低融资利率和办理费用。对纳入贷款名单的企业,由各金融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给予优惠利率的贷款支持,执行同类型同等条件企业贷款的最低利率。严格落实金融机构各项减费让利措施,收取的业务办理有关费用标准降低50%。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文旅产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0〕23号)(18条)
(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全面落实减税降费降成本和稳岗就业各项政策措施。建立惠企政策落地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指导帮助文旅企业用足用好国家和省出台的惠企政策,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岗稳就业稳增长。
2.减免房租。2020年,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文旅企业,减免全年房租。
3.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成本。全面落实文旅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政策,文旅企业2020年全年用电价格,按照目录电价 (不含政府性基金)的90%结算。认真落实国家和省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措施,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联动降低终端销售价格。
4.减免企业税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主营业务为旅游业的纳税人自用房产免征全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在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缴费文旅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文旅企业,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待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补缴。
(二)加大企业信贷支持
5.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暂时受困的文旅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还款确有困难的文旅企业,金融机构予以展期和续贷。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还款到期的困难中小微文旅企业贷款本金和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文旅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予以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贷款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引导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文旅企业降低贷款利率,全省新发放普惠性小微文旅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降低0.5个百分点。
6.支持设立文旅支行。支持在滇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文旅支行或文旅事业部,综合运用信贷、债券等各类融资工具为文旅项目和文旅企业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对纳税信用等级为 A、B、M 的文旅企业,鼓励使用 “银税互动”,获得信贷支持。
7.加大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对文旅企业年内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同一企业同一笔贷款,已享受国家和省级其他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
(三)加快推进文旅业态升级
8.进一步营造良好旅游市场环境。保持旅游市场整治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欺骗或胁迫游客购物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优质快速处理游客投诉,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9.树立云南诚信旅游品牌。在全省规范设立 “名称统一、标识统一、设计统一、规程统一”的游客退货中心,广泛宣传云南旅游 “30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为游客提供高效、便捷退货服务。对旅行社、旅游车公司、租赁车公司、住宿企业、景区景点、涉旅餐饮经营户、涉旅商品经营户等涉旅企业全面实施诚信评价,评价结果实时向社会公布。对诚信指数高的企业予以奖励,对诚信指数低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对不合格企业实施暂停或停止经营处理,形成旅游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全面提升旅游行业服务品质。
10.推出文旅新产品。鼓励国内外策划机构、运营机构、旅行社等企业,围绕“文化、健康、教育、体育……+旅游”,策划、销售文旅融合、生态康养、研学科考、户外运动、乡村旅游、边境跨境系列文旅新产品。对在 “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销售文旅新产品且月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文旅企业,按月进行销售额排名并对前30名予以奖励。其中:第1—10名各奖励30万元、第11—20名各奖励20万元、第21—30名各奖励10万元。
(四)建立项目推进激励机制
11.支持重大文旅项目建设。按照 “国际化、高端化、特色化、智慧化”要求,引进一流国际品牌,建设文旅综合体。在全省遴选20个左右重大文旅项目,由 “一部手机游云南”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实行 “一口受理、在线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审批,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申报和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予以省级各类项目资金和贷款贴息支持。对年度实际完成投资2亿—20亿元的重大文旅项目,由省级按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对年度实际完成投资20亿元以上的重大文旅项目,由省级按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
12.出台差别化用地政策。将文旅项目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对文旅项目中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深度贫困地区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台、栈道用地,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用地,自驾车旅居车营地中符合国家政策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等相关设施用地,在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 (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业主单位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文旅项目用地中,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加快用地报批;符合农村道路建设条件的,纳入农村道路用地管理;符合林区道路建设条件的,纳入森林防火通道用地管理。支持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文旅项目,支持采用点状供地方式建设文旅项目,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文旅项目建设用地。
13.支持半山酒店建设。依托独有的绿水青山资源,突出自然、生态风格,按照国际一流标准,在全省加快建设一批高品质 “半山酒店”,推进康旅融合,引导行业转型升级。2020年底前评选一批 “最美半山酒店”,由省级予以奖励。
14.支持高 A 级旅游景区创建。对2020年成功创建国家5A 级、4A 级旅游景区的企业,由省级分别予以5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五)完善市场推广机制
15.打造云南文旅新形象。围绕“云南只有一个景区,这个景区叫云南”和“政府服务无处不在,游客旅游自由自在”等主题,投放云南文旅宣传广告。通过委托专业团队拍摄、邀请旅游达人 (网红)拍摄、鼓励社会公众拍摄等方式,征集云南文旅游记、图片、短视频,集中在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宣传投放,对传播量大、效果好的予以奖励。
16.开展系列市场营销活动。组织云南文旅惠民活动,推出 “云南旅游大礼包”,开展旅游幸运抽奖。邀请国内外知名旅行商、有影响力的专家、旅游达人等到云南采风,提高云南旅游吸引力。围绕西南联大、滇缅抗战、红军长征、大滇西旅游环线等,有针对性地策划开展文旅专题营销,提高云南文旅影响力。
17.优惠旅游景区门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 A 级以上旅游景区年内门票价格一律优惠50%,对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并通过 “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购票的景区门票全免,免除部分由省级予以补助。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 A 级以上旅游景区实施门票优惠并享受同等政策。
18.对自驾游客予以油票补贴。对通过 “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租 (包)车的自驾游客,由省级联合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以电子油票方式,按每车每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四、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抓好金融政策落实进一步支持演出企业和旅游社等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6条)
1.继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鼓励金融机构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关于进一步延长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实施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1〕82号)等文件要求,继续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等,加强对两类主体中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两类主体,鼓励金融机构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下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各地建立应急周转资金池,对短期内资金周转困难的文化和旅游企业还贷、续贷提供过桥资金。支持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对两类主体中的小微企业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确系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的贷款损失,鼓励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核销政策,适当简化内部认定手续,加大自主核销力度。
2.畅通银企信息渠道,引导合理增加两类主体信用贷款。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两类主体经营情况和融资需求的摸排,做好政银企对接,引导企业主动向银行提供经营管理、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税费缴纳等关键信息,减少银企信息不对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做好银企信息对接工作,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两类主体特点和资产特性,采取大数据、区块链等科技手段,创新授信调查方式,引导扩大对两类主体的信用贷款支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
3.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企业融资配套服务长效机制。适度拓展文化和旅游相关产业发展基金的运用范围,探索为两类主体提供融资增信、风险分担、贴息奖补、应急周转等融资配套服务。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的融资增信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与各地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常态化金融机制,支持面临短期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纾困发展。
4.支持各地文化金融服务中心发挥积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文化和旅游企业纾困基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现有的首贷续贷服务中心,集中受理中小微文化和旅游企业的首贷、续贷申请。支持各地有序探索优化首贷续贷服务中心模式,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挖掘识别有效融资需求,提高首贷、续贷业务量。
5.鼓励保险机构实施惠企举措。鼓励保险机构根据旅行社实际经营情况,优化承保理赔服务流程,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强化保险保障能力。
6.丰富文化和旅游保险产品供给。合理创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纳方式,鼓励开发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产品,旅行社可持保单向银行申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担保。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减轻旅行社现金流压力。鼓励推广演艺活动取消险、旅行取消险等保险产品。
五、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支持住宿餐饮业复工营业加快发展12条实施意见》(云财外〔2020〕22号)(12条)
(一)全面落实减税降费和稳岗就业政策,切实减轻住宿餐饮企业成本负担
1.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各项减税降费和稳岗就业政策措施。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云财建〔2020〕9号)要求,加强政策的宣传解读和服务。各级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部门要选派专人指导,一企一策帮助住宿、餐饮企业依法申请享受减税降费和稳岗就业等各项政策,使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切实减轻企业成本负担。
(二)全面落实企业融资财政支持政策,积极支持住宿餐饮业复工营业
2.对限额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营业额行业排名在全省前100名的住宿、餐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取得新增1年期以内用于复工营业的流动性银行贷款的,参照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5部门出台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支持的通知》(云财金〔2020〕24号)文件,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每户企业只享受一次贴息补助,已获得中央和省级其他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的,不再享受本项政策。
3.认真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规〔2018〕1号)文件规定,将符合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的住宿、餐饮企业的银行贷款纳入代偿范围,享受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政策。
4.认真执行《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融资担保服务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的通知》(云融担通〔2020〕13号)文件规定,鼓励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住宿、餐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免除反担保措施,保费按0.5%收取;对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实施优惠担保费率。
(三)全面落实财政专项扶持措施,全力支持住宿餐饮业提速增效发展
5.报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合规核定,对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安置滞滇湖北籍旅客5000人/天以上的住宿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补助,安置滞滇湖北籍旅客2000人/天至5000人/天(含)的住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补助,安置滞滇湖北籍旅客1000人/天至2000人/天(含)的分别给予30万元补助,安置滞滇湖北籍旅客300人/天至1000人/天(含)的分别给予20万元补助,安置滞滇湖北籍旅客50人/天至300人/天(含)的分别给予10万元补助。报经省商务厅合规核定,对疫情防控期间首批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保障的8户供餐服务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补助。
6.报经省商务厅合规核定,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入驻商户300户以上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步行街等城市商业综合体,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为住宿、餐饮企业减免租金超过30天且减免比例为50%以上的,按租金实际减免额的20%进行补助,每户商业综合体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7.报经省商务厅合规核定,受疫情影响,2020年营业额仍超过1亿元且营业额增幅排名前10名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补助;对2020年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管理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补助。
8.积极支持中高端住宿业发展。2020年,对报经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合规新评定为五星级酒店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补助;报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合规新评定为四星级酒店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补助;对符合《云南省精品酒店建设和管理规范(试行)》或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标准,报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合规核定,新验收达标的精品酒店和五星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20万元补助。
9.对报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合规核定,2020年新引进国际知名酒店品牌管理公司以后年销售额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住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补助。
10.安排专项经费3000万元,积极支持发展电商网络经济。“一部手机游云南”全面向全省住宿、餐饮企业免费开放。优化“一部手机云品荟”专区设置,建立“云厨房”直播中心,嵌入农产品供应动态数据库,设置线上商城模块,推动生产端与采购端直采共享。2020年,对报经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合规新评定为四钻级及以上的餐饮企业免费开放平台专区入驻、宣传推广、企业咨询及辅导等服务。
11.积极支持社区餐饮物流配送设施建设,加快铺设城市末端智能配送设施,投放智能生鲜自提柜、取餐柜等新型社区化配送设施,对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经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合规核定后,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新建或改造服务餐饮物流配送的城市低温仓储集配中心,购置节能环保的冷藏运输、蓄冷保温配送设备,报经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合规核定后,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2.积极支持各州市举办“舌尖上的云南”主题电视烹饪大赛,新建连锁餐厅、绿色餐厅,开展“明厨亮灶”、“厕所革命”和中央厨房,打造“深夜食堂”特色餐饮街区等。
六、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云文旅明电〔2020〕3号)(2条)
(一)范围和标准。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 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二)交还期限。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 年 2 月5 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七、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水电硅材一体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5个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20〕4号)(1条)
落实扶持政策。按照《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走在全省前列的实施意见》(保发〔2019〕7 号),对成功创建高 A 级景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的县(区)给予奖励。
八、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走在全省前列的实施意见》(保发〔2019〕7 号)(1条)
支持政策。在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对评选出的美丽县城、示范特色小镇,按照省级标准再给予同等奖补。对成功创建国家 5A 级景区、国家 4A 级景区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 2000万元、500 万元奖补;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奖补创建主体 50 万元;成功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奖补创建主体 20 万元;成功创建国家3A 级景区奖补 10 万元。对成功创建三级医院的,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补 5000 万元。(腾冲市按同等标准自行奖补。)
九、《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全市经济运行15条措施的意见》(保政发〔2020〕7 号)(6条)
1.全力推动旅游市场回暖。市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4A 级以上景区,2020年门票一律优惠50%。对新评定的四星、五星级旅游民宿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补;对新评定为四星、五星级汽车旅游营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奖补。市级财政安排补贴资金2.9亿元,支持保山机场航线优化运营和航运市场培育。
2.加快健康生活目的地打造。对成功创建 5A 级景区、国家 4A 级景区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 2000万元、500 万元奖补。对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创建主体,给予50万元奖补。对成功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主体,给予20万元奖补。对成功创建3A级景区的创建主体,给予10万元奖补。
3.全力稳定就业创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缴费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
4.切实降低实体企业成本。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的企业和个人,可依法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县级税务机关及时审核办理。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房租免收,2020年3—6月房租减半收取;鼓励商业广场等业主适度减免租户租金,具体减免额度由双方协商解决。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小企业、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非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2020年2—3月用电按目录电价标准的90%结算。
5.加大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和合作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利率不高于原有贷款水平。金融机构上半年信贷投放进度同比提高5个百分点或不低于全年信贷投放计划的65%。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稳产保供“菜篮子”等重点“名单”企业,全力满足其合理融资需求,新增贷款利率下调10%。政府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费率从2%下调至0.5%。
6. 全力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计划指标不足的可挂账使用。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支持省、市重点项目。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重点产业、重大工业项目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建设单位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和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10条措施》的通知(保政发〔2020〕12号)(10条)
1.大力发展消费新业态。加快推广“重点餐饮企业+餐饮配送”等服务新模式,创新“安心送”、“社区集采集送”等无接触式消费模式。鼓励经营主体采取原料统一采购、产品统一加工,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学及高等院校等提供餐饮加工配送服务,对2020年达到日均供1000人以上消费的餐饮加工配送能力及订单服务的经营主体,市财政给予每户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支持。大力发展“网上菜场”、“网上餐厅”、“网上超市”等数字商贸新模式新业态,通过电商直播、社交营销等新模式,拓展线上消费渠道,对 2020 年销售额增速达 20%以上的限额以上企业,市财政给予每户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补助。
2.鼓励积极消费。机关企事业单位可酌情提前发放 2020 年度未发放的节假日职工福利,通过购买消费券等方式一次性提前发放给本单位职工、工会会员,促进全市广大职工、工会会员积极消费。鼓励酒店、餐饮、商贸、旅游等行业企业自主发放消费券,千方百计拉动消费市场复苏回暖。
3.加大信贷投放力度。2020 年,对复工复产和受疫情影响但未停工停产的企业,实行贷款企业名单制管理(含省级贷款企业名单、市级贷款企业名单)。对纳入贷款名单的企业,由银保监会保山监管分局指导各金融机构实行针对性授信,开辟优先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入库、信用评级、授信评审等内部工作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加大实体经济领域信贷支持力度,持续推进“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工作,确保辖区内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年末贷款户数不低于年初户数,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对纳入贷款名单的企业,由各金融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给予优惠利率的贷款支持,执行同类型同等条件企业贷款的最低利率。严格落实金融机构各项减费让利措施,2020 年收取的业务办理有关费用标准降低 50%。
5.加大贴息补助,降低担保费率。对纳入省级贷款名单的企业,2020 年内新增的 1 年期及以下复工复产流动性资金贷款,按照贷款利率给予 50%的贴息补助(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 5%),贴息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贴息资金分别由市财政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口向上申报,同一企业同一笔贷款,已享受国家和省级贷款贴息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2020 年内新增的 1 年期及以下复工复产流动性资金贷款,市、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担保额度在 300万元以下(含 300 万元)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并免收担保费,对担保额度在 300 万元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在现行担保费率基础上享受 50%的优惠,已享受国家和省级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支持政策。对纳税信用等级为 A、B、M 级的企业,鼓励使用“银税互动”获得信贷支持。
6.降低用气用电成本。在认真落实保山市规模工业用电电价扶持政策的基础上,2020 年 2 月 1 日—12 月 31 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降低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大工业目录电价的电力用户用电成本,按目录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 95%收取;其中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和旅游行业电力用户电价,按目录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 90%收取。对列入省级农业专业化产业园区农产品加工业电价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目录电价的50%收取。严格落实非居民用气阶段性降低成本措施,降低终端用气价格。
7.鼓励减免房租。2020 年,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市场主体,减免全年房租。充分发挥龙头商业企业减免经营户租金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 5000 平方米以上商场经营主体减免全年租金。鼓励非国有商品交易市场减免经营户全年摊位租金。
8.加大税收减免力度。2020 年,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业的纳税人自用房产免征全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优惠政策由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纳税人可选择在 2020 年申报期前或申报期内进行申报。
9.降低用地出让成本。坚持区域内土地开发成本综合、动态平衡,通过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等经营性用地弥补工业用地成本。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0〕11 号)精神,对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优先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工业项目,可依照《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和有关产业用地政策,适用过渡期政策,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之和。严格落实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区域政策和奖励政策。加快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鼓励工业项目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新增工业用地出让积极推行以 20 年弹性年期方式办理。对半山酒店建设实行“点状供地”政策。
10.加大就业补助力度。2020 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疫情防控期间,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100%。继续执行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小微企业新增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保费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其中:吸纳 20 人以内(含 20 人)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3000元/人补助;吸纳 20 人以上 30 人以内(含 30 人)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3500 元/人补助;吸纳 30 人以上 40 人以内(含 40 人)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4000 元/人补助;吸纳 40 人以上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0元/人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毕业 3 年内在市内创业并带动不少于 3 人就业的大学生给予一次性 3 万元的创业补贴。实施千名青年见习计划,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十一、《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意见》(保政办发〔2020〕4号)(11条)
(一)支持对象:在保山市内注册的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方面。
1.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2.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属于云南省八大产业及“三张牌”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得高于原有贷款利率水平(或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3.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在滇、在保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落实《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第一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和保山市市级纳入疫情防控重要物资重点企业名单有关政策要求,开启疫情防控融资服务绿色通道,提供贷款和优惠利率支持。
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开展“一企一策”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中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
二是稳定企业职工队伍方面。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
6.延长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因受疫情影响,对市内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社会保险费缴纳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有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7.给予就业创业及培训补贴。对2020年1月24日—2月9日正常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三是减轻企业负担方面
8.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个月、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减免额度由双方协商解决。
9.减免和延期缴纳税费。严格落实国家、省近期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减免和延期有关税费的优惠政策。
10.延期交纳电费。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全市生产生活用电,对全市电力用户采取“欠费不停电”措施。对2020年1月、2月、3月的电费,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付的,根据原定交费日期分别再宽限1个月,期间不计违约金。同时,推出线上办理用电业务,保障客户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11.全面落实清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已梳理出来的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库内欠款在2020年全面清偿。根据疫情影响轻重程度,优先保障偿还受影响严重的企业账款。疫情防控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不得再新增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欠款,并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十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加快旅游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10号)(18条)
1.积极服务公务出行。鼓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的党建活动和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支持各类文艺院团在红色景区(点)驻场演出优秀红色剧目,所在州、市根据接待人次给予适当奖补。
2.鼓励开展研学活动。中小学、大专院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开展科普、研学、党史、社会实践、劳动实践等主题活动,制定方案并予以实施。各地、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学校开展活动,精心设计参观线路和项目,严格执行门票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农业、工业等企业提供观摩体验场所,支持旅行社承接有关研学活动。
3.鼓励职工省内旅游。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切实做到应休尽休。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有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鼓励基层工会利用会员会费购买符合规定的文旅产品和服务,组织会员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
4.鼓励企业开展促销活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自主开展促销活动,支持联合开展“吃、住、行、游、购、娱”营销活动。鼓励航空、铁路实施“首飞、首乘+家庭游”等票价优惠活动。鼓励执行政府指导价的A级旅游景区开展门票降价促销活动,由省财政按照减免额度给予50%补贴。
5.发放文旅消费券。整合各类资金资源,针对住宿、餐饮、文创、娱乐、体育、百货、成品油销售等项目,免费发放不低于2亿元文旅消费券,支持有关政策落地。组织非边境8个州、市共同发放通用旅游消费券,整合优化旅游线路。
6.鼓励各类主体“引客入滇”。满足游客多样化需求,积极探索跨省团队游通过闭环方式开发“点对点”的个性化旅游线路和产品。对年内招徕省外入滇过夜游客数1000人以上的省内组团旅行社(含省外旅行社驻滇分支机构),省财政按照每接待1名游客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通过包机、专列等方式,组织省外游客入滇且上座率达50%以上的旅行社,省财政按照每架(趟)次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鼓励省内旅行社驻外营销,对在省外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固定员工,且每个营销机构年内招徕入滇游客数1万人以上的,省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支持旅行社集团化发展,对整合10家以上旅游企业共同成立旅行社集团,签订劳动合同从业人员数300人以上,2022年度招徕省外入滇游客数20万人以上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7.加大省际合作力度。支持各类主体发挥各种渠道优势,开展云南旅游宣介活动。借助沪滇合作等平台,主动与上海市、广东省等发达地区对接,最大限度承接其旅游消费需求。对参加省、州市组织的赴省外开展市场营销推广活动的旅游协会和企业,省财政按照每次每家补助1万元,同一协会和企业最多每年累计补助5万元。积极加强省际旅游合作,重点加强与相邻省份合作,以及具有差异性、互补性省份合作。
8.鼓励开展大型活动。聚集性活动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执行。按程序批准的以州、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节庆活动,对游客参与度较高的,省财政给予每个活动50万元补助。办好省第十六届运动会、第十二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省级足球联赛。鼓励各地开展各具特色的体育赛事,并积极向国家争取承办有关赛事活动。主动争取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会议和会展活动,省财政对入滇参展单位按照摊位费的10%予以补助。鼓励举办各类演唱会、音乐会。对入滇开展大型团建活动的单位和企业,通过赠送文旅消费券等方式,在住宿、餐饮、租用会场等方面给予适当补贴,并提供优质服务。
9.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要把握疫情发展态势,立足长远,大力推进旅游产品创新、业态创新,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完善现代旅游业体系。支持企业开展低碳、零碳旅游产品和模式创新,打造云南绿色旅游名片;支持打造文化旅游超级IP,充分运用动漫游戏、网络文学、网络音乐、数字艺术、文创产品等产业形态,推动文旅IP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支持亲子游产品开发,积极打造“博物研学”等特色研学基地和研学营地;支持旅游及有关企业针对游客需求进行“消费链”整合,优化游客在滇“全程体验”;支持科技赋能旅游项目开发和升级,鼓励利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机甲装置等新技术增强旅游体验;支持自驾游配套设施等建设,适应客户结构变化。在全省遴选50个创意水平高、市场反响好的项目,省财政按其策划方案实际投入经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0.积极实施“云南服务”提升工程。深入实施“30天无理由退货”,优化完善诚信评价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文旅行业新型监管机制,营造旅游市场“优胜劣汰、奖优罚劣”的竞争格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旅游业各类市场主体充分参与,对标国际国内一流水平,制定云南旅游服务统一标准,实施文明旅游“彩云行动”3年计划,增强从业人员职业荣誉感,让游客获得难忘的“云南服务”体验记忆。
11.加大文旅项目建设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各项招商引资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和安排各级财政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100亿元以上支持文旅项目建设。省预算内经费安排5000万元用于旅游项目前期工作。对年度实际完成投资2亿元以上的重大文旅项目,省财政按其完成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列入省级重点项目库的文旅项目,优先给予用地等要素保障。
12.切实提高宣传策划水平。委托专业公司对年度旅游宣传推广活动进行高水准策划,邀请国内知名团队利用全省自然、人文、风俗、民族特色等旅游资源,打造高质量短视频和旅游宣传片。
13.加大媒体宣介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主流媒体支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充分运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开展营销推广,按季度根据流量贡献、话题贡献、内容美誉度等指标开展评比活动,对有重大推广传播贡献的账号,省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奖励;对有现象级推广传播贡献的账号,省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
14.落实好国家和我省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服务业所得税减免政策;针对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等特殊困难行业落实好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规定减免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2022年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1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文旅企业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游演艺单位、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文旅特色支行并发挥积极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对文旅企业2022年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协调金融机构面向中小微文旅企业创新设计文旅金融产品。引导银行机构对因疫情影响遇到困难的中小微文旅企业主动减免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服务收费,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建立中小微文旅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有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16.创新保险服务产品。支持保险公司依法依规对暂停跨省团队游政策导致停团、退团、行程中止引发的团费损失增设保险产品,降低旅行社经营风险;对游客出行受疫情变化导致被隔离,探索开发相应保险产品,减轻游客负担,解除游客出行后顾之忧。
17.加大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力度。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州、市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
18.加大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加大线上职业培训支持力度,开设针对性、专业性强的课程,对按规定完成培训课程的培训对象,省财政给予适当培训补贴。积极推进旅游人才“薪火计划”,对重点人才专项扶持,对特需人才专项引进,对金牌导游发放特殊津贴,保障旅游市场复苏后人才不断档,持续提升云南旅游管理、开发、服务水平。鼓励国内知名旅游企业与省内院校合作建设“旅游产业学院”,为实战型旅游人才培养提供创新平台。
根据各州市旅游固投完成情况,即综合评价州市旅游固投完成目标任务数、投资完成绝对数和同比增速3项指标,按照“大干大支持、小干小支持、不干不支持”的原则,将州市旅游固投完成情况与省级有关政策和资源挂钩。
1.将旅游固投完成情况与项目奖补政策挂钩。对于旅游固投完成好的州市,优先将该州市符合条件的大项目纳入省级重大文旅项目,给予年度投资3%的奖励政策;优先将该州市符合条件的新项目纳入省级业态创新项目,给予项目策划费30%的奖补政策;优先将该州市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重点文旅项目范围,协调省发改委给予前期工作经费支持;优先将该州市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协调省级发改和财政部门予以重点倾斜;优先将该州市半山酒店项目纳入省级半山酒店项目,帮助协调要素保障,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和最美半山酒店奖励支持。
2.将旅游固投完成情况与招商宣传资源挂钩。对于旅游固投完成好的州市,优先将该州市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重点招商项目,给予招商工作经费支持;优先将该州市招商引资项目纳入省级招商重点推介项目,优先帮助对接国内外投资企业;优先带领该州市文旅等部门参与省级组织的文旅招商引资活动和宣传营销活动,安排州市做专题项目产品推介。
3.将旅游固投完成情况与品牌创建支持挂钩。对于旅游固投完成好的州市,优先将该州市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申报国家级文旅品牌,并在高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文旅消费示范(试点)城市、旅游休闲街区、文旅夜间消费集聚区等国家和省级文旅品牌创建中加大业务指导,给予倾斜支持,兑现品牌创建有关奖补政策。
4.将旅游固投完成情况与项目要素保障挂钩。对于旅游固投完成好的州市,优先将该州市旅游项目和企业融资需求推荐给相关金融机构,从省级层面帮助协调争取融资支持;优先将该州市旅游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帮助协调省级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给予审批、用地等要素保障支持。优先将该州市项目纳入即将组建的云南省文旅高质量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库,给予融资倾斜支持。
5.将旅游固投完成情况与省级考核评比挂钩。在省综合考评“旅游革命”30分的基础分值中,进一步提高旅游固投指标比重,提高至5—10分。根据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 推进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在全省旅游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构建、云岭旅游名县评选指标中,将旅游固投完成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对旅游固投完成好的州市,在优秀旅行社、金牌导游(讲解员)和涉旅诚信经营户评选奖励,以及“万名文旅人才培训”计划实施中,给予指标分配倾斜支持。
十四、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43条)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3.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4.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5.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6.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7.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2.2万亿元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8.2022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4000亿元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9.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10.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2.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13.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4.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15.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16.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
17.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8.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9.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
20.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
21.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2.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25.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6.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27.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28.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2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30.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1.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2.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33.2022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
34.2022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35.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36.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7.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8.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
39.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鼓励地方财政对相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
40.研究协调推动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游企业协商取消航空煤油价格中包含的海上运保费(2美元/桶)、港口费(50元/吨)等费用。
4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2.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
43.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十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7号)(12条)
1.加大中央资金争取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努力做好专项债券、一般债券申报和发行工作,统筹各类资金2000亿元左右,重点用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2.加大省预算内投资力度。安排50亿元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重点用于纳入国家和省“十四五”规划的重大工程项目,重点用于中老铁路沿线开发、赤水河等重点流域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兴水润滇”工程、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循环化改造、数字经济、城市更新及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后续扶持等建设任务。
3.全面提升项目前期工作质量。2022年初,切块下达16个州、市共5亿元省预算内资金专项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安排3亿元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用于“骏马奖”,每月对固定资产投资综合评分前5名的州、市进行奖励。
4.加快重点领域投资建设。安排财政资金10亿元,设立重点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绿色能源、绿色铝硅、生物医药、文旅健康和“专精特新”企业延链补链强链。
5.强化要素保障。统筹做好土地、林地、环境容量等要素指标的计划安排,积极向重点项目、重点园区倾斜,提升要素产出效率。加快提高用地等环节审批效率,建立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定年度重大项目“服务保障清单”,建立重大项目“1对1”服务机制,对重大项目各项审批手续实行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
6.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信贷支持强度,促进社会融资规模稳步增长。引导金融机构围绕全省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精准发力,加大对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支持,促进高质量发展。加强融资工具和配套政策制定,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7.加快盘活存量资源资产。大力推动城镇低效用地腾退出清,鼓励各地制定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加快盘活闲置厂房、设备等资源,释放生产能力和经济价值。加快盘活低效、闲置、暂停开发的旅游、矿山等各类资源。
8.积极扩大城镇消费。支持实体店、城市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改造升级,支持连锁企业、老字号商贸流通企业发展。支持商圈及特色商业街区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被列入国家级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的给予奖励。鼓励各州、市打造夜经济地标和网红打卡点。对全年销售额增量排名前列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给予奖励。对全年新建连锁直营门店达到10家以上的品牌连锁店经营企业,根据新建直营门店数量给予奖励。开展“彩云购车补”、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等促消费活动,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简化各类市场主体举办户外促销活动的审批手续。
9.支持扩大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抓住《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带来的机遇,鼓励申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对国家已列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贷款项目,给予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重点支持。对利用外资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可达5000万元。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省内企业境外项目中长期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给予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
10.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百亿金融支农行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涉农企业贷款不低于300亿元。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资金3亿元、省财政资金10亿元,用于支持特色农业发展。支持建设三七、天麻、滇重楼等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加工基地,支持建设三七交易中心。支持咖啡、核桃等特色农产品和畜禽产品精深加工。开展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园(田园综合体)竞争性创建,对创建成功的给予省级以奖代补资金1000万元,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州市级试点。
11.支持旅游业加快升级和市场恢复。安排10亿元财政资金,支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对年度实际完成投资2亿元以上的重大文旅项目,由省财政按照完成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评定为甲级旅游民宿的主体予以一次性最高15万元奖励;对新开发具有云南特色文化元素且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旅游商品的,给予一次性研发设计20万元补助;对创作歌舞艺术精品或高品质大型演艺节目的,视情况给予奖励。允许暂退80%保证金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通过线上旅游平台分期分批发放“文旅消费券”,以电子油票方式对入滇自驾游客给予补助。抓紧出台加大支持旅游业恢复助企纾困解难的政策措施。
12.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融资支持力度。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全年再贷款、再贴现余额均超过200亿元。安排省财政资金2000万元,对借用支农再贷款加大乡村振兴领域信贷投放的农业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再贷款金额的1%给予财政贴息。对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贴息标准上浮10%。加快完善省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立重点中小微企业清单,建立政府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重点中小微企业定期对接机制,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积极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十六、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文旅行业的纾困帮扶措施》的通知(云文旅游联发〔2022〕4号)(13条)
(一)实施以奖代补措施
1.旅行社。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统计数据为基础,根据2021年接待游客数量、从业人员数、纳税金额、诚信经营等指标,对全省旅行社进行综合考评。按排名位序分别给予前100位的旅行社纾困补助,第1—10名补助100万元,第11—30名补助80万元,第31—50名补助50万元,第51—70名补助30万元,第71—100名补助10万元。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保障。
2.旅游演艺企业。对在云南省依法设立且独立运营管理,并在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旅游演艺企业,根据2021年累计接待游客数量、从业人员数、纳税金额等指标,对全省旅游演艺企业进行综合考评。按排名位序分别给予前20位的旅游演艺企业纾困补助,第1—5名补助100万元,第6—10名补助50万元,第11—20名补助30万元。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保障。
(二)持续推进纾困解难
3.降低用电成本。支持有条件的文旅企业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对于执行两部制电价的文旅企业,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用户可自愿按季选择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或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4.缓缴社会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缴费文旅企业,继续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受疫情影响较大、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文旅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5.退还保证金。继续执行保证金退还政策,对暂退80%保证金的旅行社,允许企业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积极争取,开展使用保险代替现金或银行保函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
(三)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6.扩大信贷投放。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等政策工具运用力度。鼓励和引导银行金融机构针对文旅企业融资需求,创新推广随借随还、信用贷款、融资顾问、常态化融资对接等更多金融产品和服务,持续加大对文旅企业续贷、首贷支持力度。
7.接续贷款延期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受困的文旅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于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金融机构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降低利率、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减轻信贷偿付压力。
8.降低综合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合理确定中小微文旅企业贷款利率。鼓励银行机构对因疫情影响遇到困难的中小微文旅企业主动减免服务收费。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有贷款需求的文旅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文旅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文旅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
9.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文旅企业2022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同一企业同一笔贷款,已享受国家和省级其他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
(四)促进文化旅游消费
10.发放专项文旅消费券。通过“游云南”“支付宝”“携程网”等线上平台分批分期发放涵盖旅游景区、旅游民宿、旅游演艺、旅游交通、旅游线路产品等领域的文旅消费券不低于1亿元,支持文旅消费券在全省通用。
11.鼓励“云南人游云南”。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支持旅行社企业与各级基层工会、教育机构加强合作,积极组织开发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并符合政策要求的旅游线路产品,更好满足旅游市场多样化需求。基层工会可使用会员会费组织工会会员开展春游秋游、观看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购买当地景区门票。鼓励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开展的参观学习、红色教育等活动,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旅游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相关事项。鼓励省内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
12.开展自驾游送油券活动。联合省内油企共同出资发放电子油券,自驾游客可通过“游云南”“支付宝”“加油彩云南”“加油云南”等平台申领使用,经有关油企终端核销并经省财政“阳光云财一网通”公示后结算。
13.拓展多元化消费渠道。鼓励旅行社企业在现有经营许可规定的业务经营范围内,顺应“旅游+”发展趋势,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核备案后,增加承揽专业性会议、会展、节庆、赛事等非包价旅行业务经营范围。
十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22〕31号)(6条)
1.加大景区建设支持。对高 A 级景区创建实施以奖代补,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支持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景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推动金融机构、政府基金和各类融资平台加大对景区建设项目的融资支持。
2.强化酒店项目要素支撑。引进一流团队开展项目策划包装.加大对酒店项目入库纳统支持,开展项目合规性审查,确保项目选址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管控要求,落实 “点供”用地政策。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省级重点酒店建设项目,属于单独选址的,在用地审批时按照有关规定配置使用计划指标。对省级半山酒店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不含土地征转费),省财政按不高于5%的实际贷款利率给予50%贴息支持,每个项目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每年在建成运营1年以上的省级半山酒店中,评选出一批最美半山酒店.对最美半山酒店,省财政每个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健全文旅融合共建机制。加强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推动文化和旅游重点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聚焦遗产保护、文博展陈、红色旅游等领域,多渠道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旅项目开发。
4.大力支持新业态发展。建立健全 “产业+旅游”责任体系,研究旅游新业态准入机制和扶持政策。制定康养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等新业态示范基地验收标准,对验收合格的给予重点宣传推广。依法将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康养机构内设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采摘和农业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利用经批准的开山整治土地及改造废弃土地发展的休闲农业、共享农庄和乡村旅游项目,报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查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5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5.加大企业培育支持。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的党建、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调动普惠金融力量扶持旅游市场主体发展。建立健全精特优新企业引进工作机制.落实国家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支持州、市引进大型旅游企业入滇,给予州、市必要奖励。
6.强化人才服务保障。优化统筹涉旅人才培养基地、实验室、研究中心建设和万名人才培训。开展乡村旅游、导游讲解员、民族歌舞表演、民族乐器表演等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补贴,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强化政策保障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