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9518791-2/20240105-0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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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保山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保山市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全过程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 (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教育体育局 :

现将《保山市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全过程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保山市教育体育局

2023年12月12日



保山市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全过程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3年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全过程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文旅联发 〔2023 〕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保山市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全过程监管,建立长效协同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政府对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规范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学程序,强化教育质量和安全稳定意识,构建文化艺术培训行业良好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服务育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强化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益属性,着眼提高培训质量,推动其为学生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发挥积极作用。

(二)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在标准、价格、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升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监管水平,切实回应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三)坚持部门协同。针对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业属性突出的特点,坚持综合监管、上下联动、属地负责、健全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高效联动、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三、工作机制

成立由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分管领导、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队长为副组长,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各县区文化和旅游局、教育体育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全过程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全市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全过程监管工作。

四、重点任务

(一)开展摸底调研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开展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摸底和调研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问题准,为有针对性开展工作打牢基础。

(二)严格执行审核登记流程

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全市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前置审核主管部门。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核登记,办理许可手续后方能开展培训。在审批培训机构时,必须严格执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教规 〔2021〕6号)《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规定的标准。

1.名称预登。培训机构举办者至属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名称自主申报或预登记。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

2.准入申请。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审核后,按照 《准入指引 》要求,向属地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申请。

3.前置审核。属地文旅局会同教体、消防、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准入标准等规定进行材料初审、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同意举办的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

审核过程中,严格按照 《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 (试行) 》有关规定审核培训机构提供的 《云南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办学场地证明,包含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房屋安全鉴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备案)合格证明等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机构章程;培训材料及教学计划;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同时,在审核培训场所条件方面,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住建、环保、卫生、食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4.法人登记。前置审核通过后,举办者持审核表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属地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举办者完成登记注册后,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进行备案,完成登记注册的培训机构于次年开展年检工作。机构完成审核登记后,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督促培训机构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上注册账号,并指导培训机构到符合条件的银行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或风险保障金专用账户。

(三)变更、年检、注销和复核。

1.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注册资金等事项的,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属地文化和旅游局会同教育体育等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2.培训机构办理年检手续的,每年3月前向属地文化和旅游局提交年检报告书,由文化和旅游局会同教育体育等相关部门组成年检工作组,于每年4月前组织完成上年度年检工作,出具审核意见。

3.培训机构年检严格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教规 〔2021 〕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1)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培训机构开展年检按照“谁审批、谁年检”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先由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对培训机构提供的民办教育机构登记表、自查报告、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其他因年检工作需要的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同级教育体育部门到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评估。

(2)严格执行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全过程监管。按照审核和年检以文化和旅游部门为主,教育体育部门配合,日常监管以教育体育部门为主,文化和旅游部门配合,以《云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准入指引》)为指导,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实施全过程监管工作。《准入指引》试行前已设立的文化艺术类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自 《准入指引》2022年8月15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按《准入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规范到位。

(3)年检结果运用。培训机构的年检结论由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共同作出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基本合格的培训机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教育体育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扣减其招生计划,并限制招生,验收合格方可正常招生。不合格的培训机构,由教育体育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暂停其当年招生并进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教育体育部门注销 《设立审核表》。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教育体育部门注销 《设立审核表》。

4.培训机构需终止服务的,应妥善安置培训学员和工作人员,按规定组织清算,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由属地文化和旅游局、教育体育局等会同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进行注销登记。

5. 《准入指引 》试行前已设立的机构经营范围 (业务范围)含文化艺术类相关培训内容,但实际无招生办学行为的,须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变更后的名称和业务范围中不得含有文化艺术类培训业务相关内容。

6.培训机构每满三年须重核一次,在 《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核部门提出申请。

(四)认真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认真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校外培训机构全流程监管工作的通知》推进“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全面、深入应用,强化培训机构全覆盖、全流程监管,有效规范培训机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进一步提升培训机构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1.完善平台信息工作。督促培训机构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上完成机构、资金、从业人员、学员、材料场地等数据信息录入和审核工作。

2.及时推进培训机构全流程监管工作。要督促指导培训机构使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课程上架、购课、消课等功能,完成资金核验、支付渠道开通工作,做到培训机构预收费全覆盖、全流程监管,防止培训机构“退费难”“卷款跑路”等问题发生。

3.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防范校外培训收费风险制播小视频、发布公开信、召开家长会等方式,引导、指导家长 (学员)通过全国监管平台查询并选择正规机构,使用“校外培训家长端APP”购课、消课、退费,规避资金安全风险。通过实地走访、电话微信、书面告知等方式,向广大培训机构宣传通过平台买课消课是信息化时代的大势所趋,更是实现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有效之举,不断激发培训机构应用“校外培训机构端 APP”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4.加强日常检查督查。各县 (市、区)要深化治理,通过明察暗访的方式,采取“日查+夜查”“联检+抽检”等形式对培训机构进行排查,严防开展学科类隐形培训。要适时开展培训机构安全自查和部门联合检查,对于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责令关停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恢复培训活动。

5.加强线上、线下监管。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做好日常线上线下监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配合开展线下监管。

6.制定黑白名单。年检合格的纳入白名单。

五、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管理职责内容

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建立健全行政、教学、安全、财务等各项配套管理制度。

(一)亮证办学。培训机构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亮明《营业执照 》或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举办者、办学场地、培训项目等应与准入备案内容相符。培训机构涉及多个点位的,要做到“一点一证”,在备案核准的培训地点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培训点。

(二)规范招生。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入学条件、招生对象、教学时间等应向社会公布,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严禁非法泄露学员个人信息。原则上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三)明牌收费。培训机构应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培训机构资金统一纳入省规定的监管平台统一监管。

(四)持证上岗。培训机构要根据所开设艺术类专业培训项目及规模,配足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专业理论课、专业课的配备标准比照执行艺术类学校同专业生师比要求,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聘用的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 《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 (专业)能力证明。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持有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各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含教研人员)。

(五)正规管理。培训机构要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切实加强人员准入、劳动用工、培训教学、收支账务、档案资料等常规管理,提高培训效益,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评估和审计。

(六)确保质量。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专业和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和教学内容。课程安排和教学内容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为落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培训材料研发、审核、选用等内部管理制度,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本课程培训完毕后3年。

(七)依法运营。培训机构要依法诚信开展培训业务,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 (推荐使用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中需明确培训项目与内容、质量承诺、培训期限、时间安排、收费金额、退费标准与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途径并共同遵守。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副实。不得以暴力、威胁、诱导等手段强迫学员接受培训。

(八)真实宣传。培训机构不得利用主管部门、相关协会、考级机构及其个人的名义进行宣传推广,严禁出现误导学员和家长的模糊宣传、虚假宣传。招生章程内容应当合法、真实,表述应当规范、清晰,发布应当公开、合规。

(九)保障安全。培训场地和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检、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管理规定要求。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 60天,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传染病预防和处置等方面培训,同时应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 (市、区)要建立文旅、教体为主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结合辖区实际,细化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准入标准,出台实施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预防和化解风险,确保“双减”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属地管理。各县 (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履行属地管理和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会同县 (市、区)教育体育局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办结审核事项,做好年检工作;各县 (市、区)教育体育局应会同文化和旅游局全面推行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黑白名单动态管理制度,与消防、公安等相关部门对培训机构进行联合监管。对未按要求备案擅自从事文化艺术类培训服务,或者培训机构设置不符合准入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限期整改。全力配合牵头部门查处本地区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

(三)营造良好氛围。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发挥政府主导力量,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教体、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规范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举措,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宣传好“双减”工作的政策内涵、积极意义、发展愿景、工作举措,凝聚社会共识,为治理行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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