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9130195-9-13_A/2015-0717016 发布机构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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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管理和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目录管理制度

(一)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对我委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委办公室负责对本委通过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条目进行总汇编,每条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描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目录所收录的信息系本委根据《条例》和《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应当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为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目录和政府公开信息的一致性,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提供准确查询,本目录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四)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目录档案管理制度,每次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目录更新内容要打印存档。

二、政府信息公开备案制度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备案制度

委办公室制作的主动公开信息和各科室、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制作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经委领导审核批准后,交委办公室备案1份,年终统一移委档案室管理。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信息备案制度

1.依申请不予公开的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本局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信息。

2.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填写《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经委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交委办公室备案。

3.申请公开人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提出复核申请的,由委办公室对《备案表》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报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复核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该信息。

4.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年终由委办公室汇总整理后移交委档案室管理。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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