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9130195-9-13_A/2015-0717020 发布机构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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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信息公开查阅点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向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点,是指市人民政府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设置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的场所。

第三条 委办公室负责收集并向市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的政府信息均应提供给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政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第五条 委办公室应向市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纸质文本一般应为规范性的正式原件,电子文本必须与提供的纸质原文相一致。

委机关对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将修改或者废止信息的全文和目录(含电子文本)提供给市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并及时进行调整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由组织编制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提供。

第六条 我委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对外公开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市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七条 将该项工作纳入我委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向市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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