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9130195-9-/2021-031501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
文号 | 浏览量 |
为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强化社会监督,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工作的通知》(云竞争审办发〔2020〕10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顶层设计和重大制度安排,要深刻理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持续抓好工作落实。
二、基本原则
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激发市场活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消除市场壁垒,增强市场创新能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建立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厉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三、审查内容及标准
(一)基本规定
各科室制定出台或者负责起草的政策措施,若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要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规定中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和兜底条款内容,逐条对照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例外规定
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2.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3.明确实施期限。
在书面审查意见中应说明是否适用例外规定,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对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按规定要求每年对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或者进行调整。
四、明确工作责任
按照“起草科室初审、审查机构审查、特殊情况请示、联合审查会议研究”的原则,分别做好相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履行审查职责,杜绝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发生。
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初审,其他相关科室要在职责范围内参与各个环节的审查工作。政策措施出台科室分管领导应当对文件进行审核把关。
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后由委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科)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填写《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交政策措施出台科室与办文材料一并存档,同时在委发文稿纸“公平竞争审查”一栏填写“已审查”;制定的政策措施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不需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起草科室在委发文稿纸“公平竞争审查”一栏填写“否”。
凡是涉及公平竞争审查内容的政策措施文件,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发布。
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
(一)初审
制定政策措施科室负责初审,对照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内容逐一进行审查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不涉及的不需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
初审后确定存在涉及主体经济活动内容,报委公平竞争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科)开展审查。审查机构按要求进行内容审查、征求意见、联合审查会议讨论等程序后,出具书面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三)特殊情况
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审查时,若遇到不确定的具体问题,向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咨询,或请示上级机关审定;若需要征求厉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在书面审查意见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六、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程序
(一)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人)认为市卫生健康委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的,向委机关反映或举报、向省卫生健康委或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转办事项。
(二)受理时限
公平竞争审查机构收到举报(或反映)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受理问题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三)工作流程
1.受理登记。公平竞争审查机构收到关于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问题的反映,先予以核实,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
2.开展核查。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核实政策措施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内容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3.处理回应。发现本部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情况。
按照“谁受理、谁回应”的原则,在举报(或反映)问题办结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实名举报人。
七、其他要求
(一)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公平竞争审查表》一式两份,政策措施起草科室和审查机构各一份,按规定要求进行存档。
(三)公平竞争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科)负责每年对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1.《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图》
2.《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图
是
违反任何
一项标准
al" style="margin: 0pt">
否
附件2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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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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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质
|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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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构
|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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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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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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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
|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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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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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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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厉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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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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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询意见 (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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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附专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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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影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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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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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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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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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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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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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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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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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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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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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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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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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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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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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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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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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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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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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违反影响经营者行为标准
|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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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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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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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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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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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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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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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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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反相关标准
| 是□(可附页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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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可以出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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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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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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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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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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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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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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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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