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9130195-9-13_A/2015-0712008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法规公文 | 发布日期 | 2015-07-12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和规范委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保山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机关各科室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各科室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第二章 会议分类及审批
第三条 委机关各科室承办或召开的会议分三类。
三类会议。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名义召开,要求县(区)、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或市级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综合性工作会、表彰会、专题会等工作会议。
四类会议。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名义召开,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县(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各类专业专题会议。
五类会议。除上述三、四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四条 会议实行分类审批三类会议。分别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审批,需请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须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四、五类会议。各科室应当在当年1月末编制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分管领导审核、办公室会同规划财务科汇总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各科室应当严格控制会议次数。三类会议除特殊的全市性综合会议外,其他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四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召开五类会议应当根据科室业务工作需要、会议管理规定、会议费预算等情况严格审批管理。各主办科室应根据年度会议计划,在召开会议的10日前填写“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议经费预算表”由科室领导、规划财务科、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三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开到县(区)级的会议,除特殊的全市性综合会议外,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80人,开到乡(镇)级的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8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严格控制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
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参会人员控制在7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五类会议会期控制在1天以内,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40人,不安排会议工作人员。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三、四、五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各科室召开三、四、五类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县(区)级。
第三章 会议形式及场所
第七条 各科室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召开到县或乡一级的会议、只涉及学习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及作出有关工作部署的,除涉密的会议外,优先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
能以文电等方式部署或者以新闻媒体通告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合并或者接续召开。
第八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会议定点饭店或市会务中心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会议场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九条 各科室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及旅游景区景点召开会议。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定额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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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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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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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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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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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室租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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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资料印
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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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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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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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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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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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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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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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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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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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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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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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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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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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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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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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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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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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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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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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会议农村参会人员(农民)误工费每人每天补助50元,往返车费每会每人补助100元。
在隆阳区召开的会议,隆阳城区范围内参会人员不核住宿费。工作人员不核文件资料印刷费和会议室租金。
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科室应在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按会议主办单位应当支付的会议室租金、电讯费等核定、报销。
核定会议经费的天数按召开会议的实际天数计算,加核1天伙食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综合性工作会、专题会等工作会议参照四类标准执行,会期不得超过2天,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除上述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参照五类会议标准执行,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不安排会议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各科室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科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各类会议不得报销下列费用:
洗漱用品、纪念品、礼品、土特产的费用;摆放鲜花、植物、小食品、香烟及设置气球拱门、制作背景板、悬挂欢迎布标、安排茶歇的费用;为不符合规定住宿的参会人员安排住宿产生的费用;因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产生的费用;超出规定人数的会议人员、超过会期产生的费用;参会代表洗衣、长途电话、游览、娱乐、健身费用;以保障会务为由,添置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产生的费用。
第五章 会议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 三类会议,由办公室会同规划财务科按相关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安排会议经费。
第十六条 四、五类会议,应当严格控制会议次数、时间和规模,会议经费由委机关承担。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会议费原则上由财务科直接结算。
第六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各科室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非涉密会议的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委办公室和规划财务科,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相关科室。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会议的宾馆饭店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各类会议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科室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委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和保山市实施办法规定处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委办公室和委规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