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9130195-9-13_A/2015-0712008 发布机构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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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和规范委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保山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机关各科室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各科室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第二章 会议分类及审批

第三条 委机关各科室承办或召开的会议分三类。

三类会议。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名义召开,要求县(区)、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或市级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综合性工作会、表彰会、专题会等工作会议。

四类会议。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名义召开,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县(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各类专业专题会议。

五类会议。除上述三、四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四条  会议实行分类审批三类会议。分别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审批,需请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须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四、五类会议。各科室应当在当年1月末编制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分管领导审核、办公室会同规划财务科汇总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各科室应当严格控制会议次数。三类会议除特殊的全市性综合会议外,其他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四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召开五类会议应当根据科室业务工作需要、会议管理规定、会议费预算等情况严格审批管理。各主办科室应根据年度会议计划,在召开会议的10日前填写“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议经费预算表”由科室领导、规划财务科、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三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开到县(区)级的会议,除特殊的全市性综合会议外,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80人,开到乡(镇)级的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8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严格控制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 

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参会人员控制在7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五类会议会期控制在1天以内,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40人,不安排会议工作人员。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三、四、五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各科室召开三、四、五类会议,原则上开到县(区)级。

第三章 会议形式及场所

第七条  各科室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召开到县或乡一级的会议、只涉及学习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及作出有关工作部署的,除涉密的会议外,优先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

能以文电等方式部署或者以新闻媒体通告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合并或者接续召开。

 第八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会议定点饭店或市会务中心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会议场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九条  各科室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及旅游景区景点召开会议。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会议

室租

文件资料印

刷费

公杂费

合计

三类会议

150

120

10

10

290

四类会议

100

110

10

220

五类会议

80

100

10

190

各类会议农村参会人员(农民)误工费每人每天补助50元,往返车费每会每人补助100元。

在隆阳区召开的会议,隆阳城区范围内参会人员不核住宿费。工作人员不核文件资料印刷费和会议室租金。

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科室应在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按会议主办单位应当支付的会议室租金、电讯费等核定、报销。

核定会议经费的天数按召开会议的实际天数计算,加核1天伙食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综合性工作会、专题会等工作会议参照四类标准执行,会期不得超过2天,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除上述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参照五类会议标准执行,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不安排会议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各科室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科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各类会议不得报销下列费用:

洗漱用品、纪念品、礼品、土特产的费用;摆放鲜花、植物、小食品、香烟及设置气球拱门、制作背景板、悬挂欢迎布标、安排茶歇的费用;为不符合规定住宿的参会人员安排住宿产生的费用;因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产生的费用;超出规定人数的会议人员、超过会期产生的费用;参会代表洗衣、长途电话、游览、娱乐、健身费用;以保障会务为由,添置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产生的费用。

第五章 会议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  三类会议,由办公室会同规划财务科按相关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安排会议经费。

第十六条  四、五类会议,应当严格控制会议次数、时间和规模,会议经费由委机关承担。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会议费原则上由财务科直接结算。

第六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各科室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非涉密会议的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委办公室和规划财务科,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相关科室。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会议的宾馆饭店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各类会议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科室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委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和保山市实施办法规定处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委办公室和委规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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