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9130195-9-13_A/2017-0204010 发布机构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目录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 2016-12-02
文号 保卫计发〔2016〕262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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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84号建议的答复

杨红坤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和离岗后生活保障的建 议》已交由我委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建议提出: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关注,帮助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和离岗后的生活保障,让乡村医生安心工作,更好为老百姓服务。

目前在职在编乡村医生,对其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每月人均 250 元左右(年终考核按绩效分配一次性下发),省级财政每人每月 300 元,县级财政每人每月 300-400 元,市级财政补助每人每月 20 元,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照其提供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补助,实行绩效考核。目前,全市 5 县(市、区)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隆阳区 870 元、施甸县 970 元、腾冲市 970元、龙陵县 970 元、昌宁县 870 元,加上基本公卫服务补助每月人均 700-1000 元(按服务量补助),全市平均每月乡村医生补助 1500 元左右,加上基本医疗收入,每月人均总收入在 2500 元左右,在职乡村医生收入相对稳定。对在职的乡村医生,我委安排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对在职在岗乡村医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加入社保,2014 年五县区均与社保部门协商,下发了方案。乡村医生到龄离任后,按照规 定领取养老保险金。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一如既往的向上级部门反映,进一步完善离任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的相关政策。

感谢您们对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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