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9130195-9-/2022-090100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2-09-01 |
文号 | 浏览量 |
农工党保山市委:
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两个允许”增加疾控机构绩效工资总量的建议》已交由我委办理,现答复如下:
2020 年3月,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9号),明确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推进疾病预防体系改革,完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功能定位,持续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和血站服务体系机制创新及深化基层运行机制改革的要求,允许有条件的地方既实行财政全额保障政策,又落实“两个允许”,逐步建立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新机制。
一、关于“两个允许”政策落实、疾控机构发放比例的建议
保山市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允许”要求,认真贯彻《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承担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任务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核增工作的通知》(云卫人发〔2021〕14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认真落实疫情防治一线医务人员有关薪酬待遇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一是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三部门已多次研究,2022年5月,市卫健委、市人社局组成调研组对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开展了关于落实“两个允许”政策的专题调研,根据调研情况正在起草保山市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实施方案和绩效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总量核定相关指标,使其更具科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下一步将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完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功能定位,持续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和血站服务体系机制创新及深化基层运行机制改革的要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心血站在原津补贴发放水平高出保留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继续保留的基础上,将对外服务的收支结余(即非税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用于核定“两个允许”绩效工资增量,较上一年增幅控制在20%以内。二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已于2022年8月批复了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核增2020年、2021年承担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任务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的请示。下一步将尽快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出台《保山市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方案》,并于2022年9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解决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问题。
二、关于允许、恢复和鼓励疾控机构开展对外服务收取服务费的建议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12号)要求,市疾控中心2018年已停止收取了卫生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预防性体检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疾控机构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已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下一步在保证疾控机构公益属性的前提下,根据《保山市财政局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保财非税〔2017〕14号)、《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医疗保障局同意,依法依规的开展对外服务收取服务费。
三、关于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级财政进行保障的建议
市疾控中心属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目前已由财政全额保障,《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9号)明确:“对完善公共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不新增财政负担”。
四、下步打算
结合您提出的建议,针对“两个允许”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困难,一是由卫健部门牵头制定切实可行绩效考核办法,有效调动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重点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二是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薪酬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一方面能够有效保证薪酬制度的统一性,另一方面能够结合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流程。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关心卫生健康事业发展。